ISO26000 是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于 2010 年11 月 1 日在瑞士日內瓦發布的。 該標準以致力于可持續發展為社會責任的目標。 標準的制定過程是“本國際標準采用多利益相關方參與的方式制定 ,參與專家來自 90 多個國家和 40 多個國際性組織,具有廣泛基礎的區域性組織,涉及社會責任的不同方面, 這些專家來自 6 個不同方面的利益相關團體:消費者,政府,產業,勞工,非政府組織以及服務、支撐、研究、學術和其他。 此外,為實現起草組中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平衡,以及專家性別的平衡,做出了具體規定。 ”使得該標準在國際上獲得了廣泛的認可。 我國全程參與了標準的制定,并最終投票贊成通過該標準。 韋麗青(2014)認為該標準的重要價值在于既適應企業,也可以推廣應用到企業以外的組織,因而具有廣泛的普適性。
一、ISO26000 在我國的應用現狀
ISO26000 明確規定了該標準只是為使用者(各種類型的組織)提供指南,不強制執行,也不作為第三方認證的標準。 從該標準的目標、制定過程和用途來看,此標準是目前最為科學、全面的社會責任指導標準,然而從我國的應用情況來看,十分不理想。 ISO26000 發布至今已有 4 年多的時間,我國企業發布的社會責任報告,幾乎沒有采用該標準進行信息披露。 據《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2014)》顯示,從對中國企業 300 強的調查來看,近八成不到60 分。 披露編制標準的 681 份報告中, 參考標準GRI (280 份 )、 上交所指引 (240 份 )、 社科院指南(231 份)。
出現此現象的原因可能是一方面該標準執行起來有一定難度,會增加企業的運營成本,與企業目標沖突;另一方面,與政府的監管和沒有指定統一的標準有關。 然而,個人認為履行社會責任的確會增加企業的成本,但也能給企業帶來好處,既可以獲得短期利益(比如品牌效應,員工忠誠度的提高等),更重要的也能獲得長期的生存和發展,社會責任不僅是組織應該而且必須履行的,小到一個人類個體,也有履行社會責任的義務。 整個社會的發展,需要組織和個人的共同努力,履行社會責任是必須承擔的義務。 現在很多人抱怨經濟水平提高了,但生存和生活環境卻糟糕了,這和社會責任的履行與否有很大關系。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研究分析
1、評價指標的實踐應用(1)指標應用。 在具體應用上,《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2014)》通過對 2014 年度 1007 家企業發布的社會責任報告信息披露內容的分析,發現我國企業更樂意披露社區公益和慈善(77.0%)等信息,而反腐與合規(62.7%)、職業病防治(57.1%)、供應商管理(56.9%)等議題表現相近。 對于環境保護、污染治理、社會效益和危害、社會公眾等相關信息披露較少,整體上看,披露的信息也不夠具體。
(2)實踐標準的不足。 一是多數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未經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審驗,因此披露信息的可信度不高。 相關數據顯示,2012 年經審驗的報告僅占總數的 5.7%,2013 年是 7.6%,2014 年為14.2%. 從比例上看,經第三方審驗的社會責任報告數量在逐年上升,但比重仍偏小,需要進一步提高。
二是報告編制的參考標準多元化,包括格式和內容都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 不利于企業之間進行比較。 三是多數報告的平衡型較差,報喜不報憂,隱瞞事實,比如一些眾所周知的負面事件及影響并未在有關企業編制的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 四是社會責任報告的定量化水平不高,多數信息停留在文字表述上,說服力不強。 五是企業編制社會責任報告屬于自發行為, 政府及相關部門未進行強制要求,導致部分企業編制社會責任報告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出口國的要求。 綜上,我國急需建立一套適合自己國情的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以適應企業發展的要求。
2、評價指標的理論研究截至 2015 年 1 月 28 號, 在知網期刊數據庫中,輸入篇名“社會責任+評價指標”共得到 74 篇相關參考文獻。 從時間分布上來看,2014 年 11 篇,2013 年 10 篇 ,2012 年 15 篇 ,2011 年 14 篇 ,2010年 9 篇,2009 年 9 篇,2008 年 3 篇,2007 年 3 篇。 研究評價指標的文獻相對研究社會責任的文獻,數量極其微小。 由于論文是基于 ISO26000 建立評價指標,因此 2010 年以前的文獻不進行分析。 研究整體上分為三類, 一類是統一以企業作為研究對象,另一類是具體到某個類型的企業進行研究,第三類是基于某個視角。
第一類的研究主要有:趙天燕、張雪(2012)分析了以往同類研究中采用的評價指標體系,包括對股東、債權人、職工、消費者、供應商、環境、政府、公益事業等的責任, 每一類責任都有相應的衡量標準。 她們的研究中去掉了對環境的責任,認為對環境的責任操作性不強,這一點導致整個評價指標體系不完整,也偏離了我國要求企業加強環保意識的政策導向,對每類指標給出了兩個比率作為衡量標準,最后進行了實證研究。 陳曉輝(2013)把指標體系分為社會層面和自然層面, 社會層面包括政府、經理層、股東、債權人、員工、外部性指標等,自然層面包括環境資本回報和環保支出等,每個指標的評價標準只有一個并且以數值給出,因此指標的衡量較為單一。 王瑞華(2013)則建立了評價三級指標體系,創新之處增加了重大事件調整事項和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情況兩個一級指標,整個指標體系較為完善。 王陽(2014)建立了包括股東、員工、消費者、債權人、供應商、政府、社區的評價指標體系,可取之處在于衡量標準是定性和定量結合的方式。 丁薇(2014)以內部和外部利益相關者為劃分標準,把評價指標體系分為兩級, 不足之處是二級指標不具體。 張會巧(2014)的評價指標包括企業經營、政府、消費者、社會公眾和行業發展四大類,每類下面又有具體的衡量標準, 并給出了定性和定量指標,這點和王陽的類似,但較前者更為具體。 綜合以上學者的相關觀點, 共同之處都考慮了利益相關者,指標較為全面,對本文具有借鑒意義。
第二類的研究涉及到的企業類型有電子信息行業、食品企業、鋼鐵企業、水資源工程、央企(國有企業)、公立醫院、煤炭企業、農業企業、供電(力)企業、體育彩票、媒體類網絡公司、上市公司、建筑企業、石油公司、職業體育、銀行業、旅游地、乳品行業、房地產行業、石化類企業等。 涉及的企業類型較多,研究對象具體,但評價指標是否能夠得到實際的應用,還需要大量的調研和理論總結。 論文屬于第一類的研究,具體內容不進行一一分析。
第三類的研究角度有:財務角度、過程視角、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行業內部、低碳經濟視角、循環經濟模式等。 這些研究的出發點不同,除了利益相關者視角以外的研究個人認為有失全面。
三、基于 ISO26000 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構建
1、指標構建原則這些原則包括:一是全面性原則。 以 ISO26000為理論指導,選取的指標既要反映企業自身應該履行社會責任的各個方面,又要考慮大部分外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二是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相結合。
以定量指標為主,可以使企業履行的社會責任便于審驗,這符合將來社會責任報告發展的方向。 以定性指標為輔,對于不能量化的但對社會責任會發生影響或已經發生影響的事件進行補充說明。 三是可比性原則。 對于相同或相似的企業發布的社會責任報告要能夠進行比較,識別出優劣。 四是差異性原則。 考慮到企業規模的大小,所處發展階段的不同,社 會 責 任 的 履 行 可 以 分 層 次 進 行 , 個 人 認 為ISO26000 很重要的一個思想就是希望企業在發展的同時履行社會責任, 這實際上減少了企業的負擔,無形中促進了企業的發展。比如食品企業, 經營過程中就重視食品安全問題,比出了問題再解決要好的多,這就允許企業分層次履行社會責任。 對于小企業來說, 如果一開始承擔的社會責任和大企業一樣,那么他可能就失去生存的機會。因此論文對指標劃分了層次。
2、指標體系的構建根據相關理論研究成果和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發布的中國工業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分二級構建評價指標體系,按照 前 述 差 異 性 原 則 把 指 標 分 成 底 線 類(Z1),基 礎類 (Z2),擴 展類 (Z3), 標注在每項指標后邊,指標體系詳見表 1.【1】
四、結論
履行社會責任是組織和個人應盡的義務,對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改革開放 30 多年來粗放式的經濟發展已經導致不少問題的產生, 現在多數人已經認識到了這些問題的存在, 意識到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性, 但我國還缺乏一套科學有效的評價指標體系,并且沒有強制要求執行,引導力度也不夠,導致社會責任普及性不強。
積極引導企業主動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義務,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構建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的復雜性和難度是當前社會責任評價研究面臨的一大挑戰, 有待進一步探索。 指標體系的最終確定要集合多領域的專家、 學者、 組織等利益相關群體進行協商,并進行理論和實踐驗證,最終確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
參考文獻:
[1]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譯 .國 際標準 ISO26000 社 會責任指南[S].2010.
[2]韋麗青。ISO26000 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影響探析[J].企業管理,2014,(3)。
[3]人民網。2014 年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八個新大陸”[EB/OL].
[4]趙天燕,張雪。我國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及其應用研究[J].財貿研究,2012,(06):139-145.
[5]陳 曉輝。企 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研究 [J].會 計師,2013,(06):14-15.
[6]王瑞華,呂明柱。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構建[J].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03):261-265.
[7]王陽,張雙。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J].現代經濟信息,2014,(02):37-38.
[8]丁薇。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研究 ---基 于利益相關者理論[J].經濟師,2014,(07):273-274+276.
[9]張會巧。我國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研究[J].現代商貿工業,2014,(14):35-36.
[10]中國工業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試行)[M].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