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企業作為一個經濟實體,通過追求利潤最大化來維護自己的生存無可厚非,但企業同樣是一個社會組織,必須對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同時扮演好“經濟人”和“社會人”的角色。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在經營發展過程中應當承擔的對社會、對員工和對環境的責任,具體包括安全生產、產品質量、促進就業、員工權益保護、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等。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企業意識到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有利于提升自身形象.
按照道瓊斯的可持續性發展指數原則,只有同時兼顧到經濟、環境、發展三者間的利益,并在這三者之間實現平衡發展的企業才能獲得長期成功.
雖然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確實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著企業必須加大資金投入,提高經營成本,但從長遠上說,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和經濟效益的增加存在著正相關關系,并且企業進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是成為一個一流的國際企業不可忽視的競爭力之一.日本企業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上起步較早,發展較快,目前已經有了一系列完備的法律和制度基礎作為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依據。我國企業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發展過程中,要多借鑒他人的長處,彌補自己的不足,最終不斷完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各項工作,實現企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二、日本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現狀分析
根據日本專門發布和統計社會責任報告的 GeneralPress 有限公司每年都發布的《環境與企業社會責任(CSR)報告書》中的調查分析可知,日本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呈現出以下三大特征:一是發布報告的名稱日益多樣化,具體來說有環境報告、環境管理報告、社會環境報告、可持續報告、CSR 報告、責任關注報告、社會責任報告以及其他的形式。二是社會責任報告的披露內容也日漸充實,對環境信息、社會信息、利益相關者等多方面與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相關的信息都有所涉及.
三是在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行業中,銀行及其他金融行業、保險業、批發業、服務業以及房地產行業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公司數量都增長顯著.
1、規范日本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規章制度早在 20 世紀 90 年代,日本提出可持續發展戰略,并出臺了《環境基本法》、《環境基本計劃》、《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規,使企業對環境造成污染的成本要遠遠高于控制環境污染的成本,從而催生了日本最早的社會責任報告,即 1993年由本田汽車公司發布的環境保護報告,以及由東京電力公司發布的環境行動報告.1999 年日本環境省發布了《關于環境保護成本的把握及公開的原則》,用于指導企業進行環保成本的信息披露.從 2000 年出臺第一份官方環境會計報告---《環境會計指南》起,日本相繼推出了《環境會計指南》2003 年版、2005 年版、2007 年版,該指南系列對環境信息披露的范圍、方式、內容等作了更加明確和詳細的規定,大大提升了操作的可行性.2003 年被普遍認為是日本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元年。在這一年 3 月,日本政府內閣發布了《促進可持續社會建設主計劃》,并提出到 2010年,實現“有 50%以上的上市公司和 30%的未上市、但雇員超過 500 人的企業應發布環境報告”的目標。同時,日本企業把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向投資方和消費者滲透,在組織架構上,很多企業成立了專門負責企業社會責任建設的機構,促進企業社會責任活動與其業務活動更好地整合,同時還定期發布企業社會責任白皮書,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公開和透明。
2、日本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日本是亞洲最先倡導“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國家,松下幸之助關于“企業是社會公器”的認識對日本影響很深。
由于有較完善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日本企業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上豐富而具體,披露形式上可靠又多樣.為了讓日本全社會更好地了解日本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目前有超過 90%的日本企業每年都會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年度報告”,這里面主要是介紹企業的社會責任相關理念、方針、組織和實施的情況等。同時,日本企業為了有效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在理念、方針、規劃到實施、監督、評價與完善、信息公開等一系列環節上構建了一個完整的企業社會責任推進體系.
另外,針對企業社會責任內涵中的每一部分也均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子系統,比如環境保護,并且還明文規定了相關的內容.由此形成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體系,不但能對企業和員工形成公平和公正的約束力,并且還有利于接受社會監督。日本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已經形成了組織管理、實施操作以及監督評價三位一體的制度體系,進而能從多個層面保障其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有規劃、有管理和有監督的展開.從整體質量、員工權利、環境保護和社會貢獻這四個方面,體現了濃厚的人本思想.
3、推動日本企業進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監督機構目前日本在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過程中運用了多種形式的社會監督,如會計師事務所、環境檢察部門、環境研究所、同業協會中的環境監查委員會、咨詢公司等都有積極參與。以日本公認會計師協會為主的日本相關協會、職業團體和研究機構為滿足社會需求,都積極開展了與企業環境審計和第三方認證有關的調查研究及實施工作。不少企業對環境管理系統、環境業績等制定了比較嚴格的內部審計制度,而越來越多的企業要求由獨立的第三方對包括社會責任會計信息在內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進行審計鑒定并發表意見,以獲得社會公眾的認可,樹立負責任的企業形象,提升企業經營成果。
三、日本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通過對日本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現狀的詳細分析,我們認為要在我國企業中有效地披露社會責任信息,促使其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完全可以借鑒日本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經驗,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展開。
1、完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規章制度
在日本政府發布的有關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相關指導中,影響頗廣的是“環境會計指南”系列。日本政府定期推出該系列的最新版本,逐步確立了環境會計系統框架,促使企業的披露形式規范化與統一化,增加了企業間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具備很強的實踐指導性。而目前我國規范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規章制度主要是 2002 年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06 年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指引》,2008 年上海證券交易所的“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暨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以及 2010 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內部控制指引第 4 號-社會責任》。單從數量上看,并不算多,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這些規章制度尚未構成一個完整的系統,并且無強制性規定,多倡導公司自覺、自愿地披露其社會責任相關信息。因此我國政府相關部門應制定詳細的用來規范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的規章制度,指導企業進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2、提高企業進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積極性
日本的很多著名企業都設立了企業社會責任推進部或專門的企業社會責任推進室,用來專門負責全球的企業社會責任推進工作.
但在中國,專門設立社會責任部的企業屈指可數.
雖然我國各行業、各地區社會責任信息定期發布機制初步顯現,社會責任報告的水平也在不斷提高,但企業關于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主觀能動性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有待進一步激發.
我國政府應倡導企業逐步將企業社會責任融入公司的戰略、組織和日常經營中,并將中期以上的企業社會責任規劃和下一年度的具體社會責任目標相結合。
3、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審計,充分發揮各種形式的社會監督
企業在進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時候,總是存在自我吹捧的傾向,故其社會責任報告的真實性應當經過獨立的第三方審計。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審計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可以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并把社會責任審計結果傳達給各利益相關方.
但僅僅發揮傳統審計的作用是不夠的,還應采取各種形式的社會監督等來推動企業披露社會責任信息。例如通過媒體可以系列報道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情況,從而引起社會輿論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有效性與透明度的關注和討論。另外,行業組織也應該加強自律,督促其成員認識到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積極落實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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