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共有大型灌區 5 處, 中型灌區 64 處,小型灌區 1 086 處。全市有自流灌區 26.02 萬 hm2,揚水灌區 7.34 萬 hm2,井灌區 29.84 萬 hm2。 “十一五”期間,利用中央、省財政的補助資金,同時整合農業綜合開發等多個支農涉水項目,先后完成了峽山水庫灌區、牟山水庫灌區、墻夼水庫灌區、冶源水庫灌區和高崖水庫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等重點水利工程,實現了對全市主要大型水庫灌區主干渠防滲襯砌, 為提高灌區效益、增加農民收入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1 灌區供水管理體制
1.1 水庫灌區骨干工程供水管理體制
濰坊市的大中型灌區主要是水庫灌區, 基本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所有”的原則進行確權劃界, 明晰產權。 灌區現有資產大多數是由政府投資,農民投勞興建的農業基礎設施,其產權歸國家所有。 大中型灌區由水庫管理局代表國家行使管理權,實行庫灌合一,干渠工程由灌區管理單位統一管理,灌區按照渠系劃分管理處(所),負責干渠工程的日常維護、計量配水和收繳水費。
1.2 末級渠系工程主要供水管理模式
支渠及支渠以下的田間工程,由受益鄉鎮用水戶協會及村莊管理,擁有經營管理權,用水戶協會全權負責支渠以下工程的管理、維修、供用水管理、水費征收等工作,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未成立用水戶協會的渠段,采取向社會公開拍賣、承包、租賃和股份制等形式,將部分渠段和建筑物的經營管理交給有能力的單位和個人經營,以調動農民參與灌溉管理的積極性。
1.3 未設管理機構的小型灌區管理體制
未設立國有管理機構的小型灌區由灌區所在村莊的農民用水戶協會參與管理,負責工程的維護、配水、水費征收。未成立用水戶協會的渠段,采取向社會公開拍賣、承包、租賃和股份制等形式,將部分渠段和建筑物的經營管理交給有能力的單位和個人經營。
2 農業水價總體情況
2.1 大中型灌區農業供水成本及價格
濰坊市大型灌區主要有峽山水庫灌區、 墻夼水庫灌區、牟山水庫灌區、冶源水庫灌區和高崖水庫灌區,中型灌區 64 處。據核算,灌區水費成本平均為 0.12 元/m3,而現行水費標準為 0.06 元/m3(從1991—1999 年執行標準為 0.03 元/m3),僅占成本的 50%。
2.2 小型灌區供水成本及價格
濰坊市的小型灌區大部分為小型揚水站灌區和小型井灌區。 通過長時間運行和缺乏必需的管理維修資金,部分灌區已不能正常運行。 小型揚水站灌區的供水成本在 0.22 元/m3左右, 小型井灌區供水成本在 0.12 元/m3左右。 但實收供水價格在 0.06 元/m3左右,若水價按成本價執行,經濟差的農戶負擔加重,導致水費拖欠或寧愿不灌溉的現象,因此實際供水價格一直低于成本價。
2.3 終端水價
末級渠系水價管理隨著水量計量收費政策的逐漸健全,水量測量儀器的完善,少部分條件較好的灌區基本做到“按畝配水、按方收費”,但由于大部分灌區基礎設施的現代化水平較低,灌區沒有遙控監測設施, 仍依靠人工測報水位、信息傳遞、操作設備,生產效率低下。目前,全市推行終端水價灌區的數量為 5 處大型灌區, 灌溉面積為 14.51 萬 hm2,約占全市灌溉面積的 28%左右。
2.4 農業水費計收
全市農業水費計收情況分為 2 種,一是大中型灌區的水費計收,以成立的灌區供水協會為水費計收主體, 供水協會以鄉鎮為單位成立管理段,管理段向灌區供水協會負責,管理段內各村成立用水小組,直接向管理段負責,以降低管理成本。 全市大中型灌區年收水費 2 148.87 萬元左右, 應收水費 2 487.5 萬元左右, 水費實收率為86%。 二是小型灌區和機井灌區的水費計收,通過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采取拍賣、承包、租賃等形式,以工程承擔人為主體,年收水費 101.2 萬元左右,應收水費 167.9 萬元左右,水費實收率為 60%。
3 存在的問題
3.1 灌區水量計量設施缺乏
全市灌區大都是 20 世紀五六十年代開發建設的,由于受當時技術經濟和投資的限制,工程配套不完善,又經過多年運行,目前灌區渠道、建筑物,特別是末級渠系工程老化、損壞嚴重。 同時缺乏水量計量設施,給水費計收帶來困難。
3.2 灌區管理單位經營管理困難
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現有的建管體制機制存在著種種問題,在投資上,長期以來缺乏科學合理的建設和運行投入機制,沒有穩定的投資渠道,投入不足,工程狀況差,灌溉效益低,灌區行業貧困,造成了灌區管理單位經營管理困難,管理隊伍不穩。
3.3 灌區管理體制改革滯后
由于灌溉工程產權屬國家和集體所有,造成產權不清、責任不明等問題。 在土地實行承包責任制以后,工程服務對象轉移為農民個體,所有者只管不用, 使用者只用不管, 形成了主體缺位,造成了管理和受益脫節,效益與利益脫鉤,雙方都沒有管理好工程的積極性, 致使工程效益衰減。
3.4 核算的水費成本與水費執行標準失調
據核算,灌區水費成本平均為 0.12 元/m3,而現行水費標準為 0.06 元/m3(從 1991—1999 年執行標準為 0.03 元/m3),僅占成本的 50%。 由此看來,現行的水費標準偏低,導致灌區管理單位效益低,入不敷出, 更談不上對灌區進行配套維修。
3.5 灌區水費征收到位率不高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農民從“福利水”到“商品水”的認識逐步到位,但由于灌區工程,特別是末級渠系供水計量設施不完善、 不配套、襯砌率低造成的水浪費嚴重, 水費成本增加,使農民對水費征收產生誤解,甚至出現了個別拒繳的現象,增加了水費的收繳難度,影響了水費的征收。
4 建議對策
4.1 加大灌區投資力度和體制改革力度
為促進“終端水價”制和“供水到戶”的實施,減輕農民負擔,提高水的利用率,國家應該加大對農業灌溉工程更新改造和計量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盡快修復完善末級渠系和建設計量設施。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采取拍賣、承包、租賃等形式,明晰所有權,放開建設權,搞活經營權,激發廣大群眾投資灌區建設的積極性。
4.2 農業水費實行政府轉移支付直補
農業生產,特別是糧食生產投入大、風險大、收益低,水費過高會降低農民種糧積極性,直接影響到糧食安全。 為切實減輕農民水費負擔,農業灌溉水費應與種子、化肥、農藥、農機等農業生產成本一樣,給予政府補貼。 因此,建議骨干工程的運行管理費用,即斗口供水成本,由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直補予以解決。 這樣既減輕了農民水費負擔,激發農民種糧積極性,同時也保障了灌區骨干工程運行管理維護經費,為供水工程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供水提供有力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