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機動車輛保險理賠在我國的發展相對較晚, 整體的實踐經驗正在豐富過程中, 本文將對目前機動車輛保險理賠過程中的主要原則進行分析, 分別就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進行說明。
關鍵詞:機動車輛; 保險理賠; 保險原則; 應用;
我國保險業務發展相對世界發達國家起步較晚, 期間經歷較多的曲折歷程, 1980年正式開始對國內機動車保險業務恢復, 整體的發展相對穩定快速。隨著機動車保險業務發展, 保險理賠業務開始逐漸增多, 由于相關規范和要求完善程度不足, 因此存在一定的問題出現, 本文將針對我國機動車輛保險理賠中保險原則的應用問題進行分析, 規范保險理賠過程。
1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指的是當事人應當當時情況進行全面的告知, 不可隱瞞其中的關鍵信息, 不能對保險人進行重要信息的欺騙, 誠信說明事實情況, 告知所需的準確信息。在機動車輛保險理賠整個環節, 所有參與人員都需要做到最大誠信要求, 保險雙方都需要履行自身義務。
首先保險人應當履行告知義務, 在保險合同的要求中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十分繁瑣, 需要較強專業能力人員才能掌握, 通常情況下, 被保險人無法全面準確的了解所有信息, 因此在保險合同的復合型要求內做出要求保險人需要做到最大誠信原則約束自身, 全面履行準確告知義務。
其次, 在被保險人方面, 本身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支付的保費相對較低, 一旦發生事故可能產生較大的費用支出, 被保險人可以得到的賠償超過保費數十倍以上, 當出現投保人未按照實際情況進行說明成為普遍現象時, 對保險人將會產生加大的經濟損失, 整體的經營管理都會受到影響, 可能無法及時有效的履行賠付義務, 影響正常社會秩序。
2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指的是被保險人應當對將要或者已經投保的標的具有法律承認的利益屬性, 如果出現非投保人具有的保險利益時, 保險人有權利單方面確認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并且不履行相應的保險義務。當合同失效后, 投保人將立即失去保險利益, 所持有的保險合同也隨之作廢, 不得享有因該合同的存在而要求保險人提供既定的保險利益賠付。
保險利益原則主要的作用是對被保險人的約束, 本質內容是被保險人必須在合同訂立期間都對保險標的具有持續性的使用權, 如果保險合同訂立時間內發生保險標的的使用權轉移的情況, 則原保險利益的享受者, 即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喪失, 若標的接收方想要持續使用原有保險業務可聯系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利益變更申請, 在經過保險方審查信息通過后, 向新被保險人提供審批單, 則后續保險利益由新被保險人享有, 與原被保險人無關。如果標的接收方不愿繼續使用該保險合同, 則可以由原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提出退保處理, 將剩余時間內的保費退換被保險人。應當注意的是, 如果沒有進行任何變更行為, 那么原保險人將不會享有保險利益, 一旦發生保險責任事故, 保險人不會對保險標的進行原有的保險責任賠付。
在保險人理賠階段審核確認出險問題時, 會對投保人是否具有標的的保險利益進行評價, 如果不具有保險利益, 則保險方有權利單方面認定合同屬于無效, 不履行保險賠付及其他約定義務。同時, 在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內提到的保險利益都是將經濟利益作為衡量標準, 通過通用貨幣進行計量處理。
3 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指的是在保險事故出現時, 確定保險標的發生損壞的主要原因為近因, 在近因范圍內保險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在近因之外, 則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損失責任。近因的具體確定方法是分析引發保險標的出現問題的最直接因素, 對于整個事件的發生具有決定性影響的環節, 由于該因素的出現導致保險標的出現直接損壞。在對機動車輛保險理賠過程中, 近因原則是判斷賠付環節的最重要因素, 同時也是決定整個事件性質的核心內容。
4 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指的是認定保險標的屬于正常保險責任范圍內時, 保險方可以向被保險人按照合同要求進行損失補償, 被保險人也有權利依據合同約定來要求保險方支付保險補償費用來降低損失, 但是被保險人只是享受損失補償經濟利益, 不得出現在損失中獲取額外的利益。
損失補償原則需要遵循以下兩點要求:第一, 有損失才能獲得補償, 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說明被保險人由于符合認定標準的事故導致的經濟損失才能獲得相應的補償, 其他間接損失不在其中;第二, 賠償部分是按照投保人的實際損失為最高值, 投保人不能在賠償過程獲得額外的收益, 在機動車輛保險理賠細則中明確說明, 保險賠償不會超過每項賠償額, 總額也小于損失總額, 并非賠償總額小于實際損失即可, 每一項投保人都不可獲利。
損失補償原則是對雙方起到絕對的約束作用, 在保險理賠處理時, 保險人應當秉承客觀公正的角度對事故進行評定, 賠償合同約定范圍內的損失, 而對于超出保險要求范圍之外的被保險人損失應當拒絕補償, 嚴謹出現人情賠償或者濫用賠償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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