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價值是行政哲學乃至于所有行政學科的核心問題,也是行政實踐,特別是行政改革的核心問題.一切有關行政的思考和研究,一切行政實踐都必須有明確的、共同的價值取向.因此,對行政價值的研究在行政理論和行政實踐的視野中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我國自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隨著行政的理論研究和改革實踐的發展深入,學術界有一些學者開始關注、研究行政價值問題.
有關行政價值的研究是多角度的,可以對中外行政價值進行比較,可以考察中國行政價值的演變與發展,可以研究政府績效管理中的行政價值問題,也可以研究行政體制改革中的行政價值問題,等等.但這一切研究都必須建立在基本理論研究的基礎之上,如果對行政價值還缺乏一個基本的把握,其他的研究就不可能走遠.
行政價值的基本理論研究主要可以區分為三個方面: 一是行政價值定義的研究,即到底什么是 “行政價值”; 二是行政價值體系的研究,即如何從總體上充分理解和掌握行政價值; 三是行政價值實現的研究,即如何驅使行政價值從潛在走向現實,如何理解行政價值的動態過程.目前我國的行政價值研究還處在起步階段,行政價值的基本理論思維尚不清晰,所以,不揣淺陋,試就上述問題略陳管見,以資批評.
一、什么是行政價值.
什么是行政價值? 我國學術界有一些不同的概括和表述.比如,顏佳華說: “行政價值是指行政客體對行政主體需要的滿足,……行政價值的本質就在于能夠使行政主體以及行政活動更加完善,推動人類社會的行政活動向前發展.”
張康之說: “行政體系的價值關系是行政主體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需要自覺地進行價值確定、價值選擇和價值追求的結果,” “行政價值也是行政人員對自我生命的確定,而且正是這種生命構成了行政主體的本質”.徐廣東說: “所謂行政價值,是指行政活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和實現.”張富說: “公共行政價值是人類社會關于公共行政的希望和理想、信仰和依托、期待和憧憬,是公共行政所追求的一種終極化的應然狀態.”4]12陳世香說: “行政價值是行政價值主體的需要與特定行政價值客體的固有屬性之間在行政管理實踐過程中達成的一種肯定或否定---也就是一種一致性關系.”人們的看法和表述雖然有所不同,但意思相去不遠.
筆者認為,行政價值,從本質上講是指行政活動滿足公眾需要的效用性; 而在實踐中它一方面表現為公眾對于行政的希望、期待和要求,另一方面也表現為行政組織、行政人員在行政活動中應該奉行和實際奉行的尺度和規范.“行政價值”是 “價值”的分概念,對于行政價值的理解首先來源于我們對于價值的理解.
關于 “價值”,中外學者所下的定義頗多.但總體上來說,人們無非是從這樣三個方面來理解和使用價值概念的: 一是認為,價值是指 “客體中所存在的對滿足主體需要、實現主體欲望、達成主體目的具有效用的屬性”,即 “客體對于主體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簡述為 “客體效用”.二是認為,“‘價值’這一概念的形成和應用,體現了人類對人的內在尺度、主體的內在尺度的自覺意識,是這一客觀尺度的思想表達形式和理論表達形式”[7]80.簡述為 “主體表達”.
三是認為,價值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對事物以及人本身進行評價、選擇和改造的尺度[8]. “價值是實踐的一個內在尺度、一種基本指向”[7]26.簡述為 “行為規范”.有關價值概念的這三種理解其實并不矛盾,而是相連相通的.價值是從實踐中產生的,是從主客體關系中產生的,客體的存在對于主體的意義、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效用性,是價值這一概念的本質內涵.而在實踐中、在主客體關系中,主體是至關重要的,主體的需要和內在尺度決定實踐的性質和方向,價值的不同往往是因為主體的不同,是因為主體的需要和內在尺度的不同,甚至是因為主體對自身需要和尺度的意識的不同.“萬物的價值及其等級和秩序并不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從來都是人按照自己的尺度來排列的.
物的 價 值 因 人 而 易,客 體 的 價 值 依 主 體 而定.”[7]27所以,人們也常常將價值等同于主體尺度和本質的表達.而主體表達并不是空泛的為表達而表達,主體表達必然要影響主體的行動、影響實踐,主體的尺度也必然成為主體行動的尺度和規范.所以,價值也可以說是人們行為的規范,“價值”概念的提出和討論正是為了解決人們在行動上應該如何的問題.人們使用 “價值”一詞時,有時是指客體屬性而言的,有時則是指主體需要和內在尺度而言的,有時也是指行為規范而言的.這三者其實是一致的,是同一個問題的不同側面.
對于行政價值的理解,其次則來自于我們對于行政實踐、對于行政實踐中的主體與客體的理解.行政價值是在行政實踐中產生的,是在行政實踐的主客體關系中產生的.所以,如何理解行政實踐,如何理解行政實踐中的主體與客體也成為理解行政價值的關鍵.
所謂行政實踐,即 “管理國家政務”的活動[9].“政”乃 “眾人之事” \\( 孫中山\\) .所以,行政實踐也是管理國家公共事務的活動,國家或社會的公共事務是行政實踐的基本內容.
公共事務或 “國家政務”,主要由政府主持操辦,所以,政府無疑是行政主體.但公共事務涉及公共利益,政府不可能一手遮天,不可能在所有事情上絕對說了算.因為公眾 \\( 人民\\) 不可能完全聽任政府的擺弄,公眾必然要維護自身的利益、維護公共利益,必然要對政府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必然要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參與行政.
因此,政府又不是行政實踐的唯一主體,公眾也是行政實踐的主體.甚至可以說,公眾才是真正的行政實踐主體,政府對公共事務的主持和操辦是由于受公眾的 “委托”.
行政實踐的客體則是行政事務或公共事務,亦即為了實現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 公共利益\\) 而應該付出的勞動.客體是主體作用的對象,相對于主體而言,客體具有被動性和次要性.在行政實踐中,公眾不是客體,不是政府作用的對象,公眾不具有被動性和次要性,公眾也是主體.政府作用的對象只能是行政事務\\( 公共事務\\) ,而公眾也將行政事務 \\( 公共事務\\)作為其作用的對象.
行政實踐是理性的、自覺的行為,而不是非理性的盲目行為,理性自覺的行為必然有方向和尺度,即有價值取向,亦即有我們所謂的行政價值.行政價值的主體與行政實踐主體是一致的,即政府和公眾; 行政價值的客體與行政實踐的客體是基本一致的,是處理行政事務或公共事務的過程,即行政活動.因此,我們認為行政價值的本質即行政活動滿足公眾需要的效用性.
在 “行政活動滿足公眾需要”的行政價值關系中,公眾以及公眾需要 \\( 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 無疑是至關重要的,它將決定行政活動的性質和方向,行政價值的不同往往是因為公眾和公共需要的不同,是因為公眾對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認識和表達的不同.因此,行政價值在實踐中,即我們尋找、思考、言說、確認行政價值的時候,常常被理解為公眾表達或公共表達,即公眾對公共需要的共識性表達.
公共表達不是空泛的,勢必轉化為行政規范.
這種行政規范從邏輯上講也是公共規范,是所有公眾都應該遵循的行為規范,因為公眾也是行政主體.公共規范的外延非常寬廣,包括所有的公共倫理、法律法規、公共政策,甚至風俗習慣等.
事實也確實如此,如果公眾不能自覺遵守公共規范,行政活動就不可能順利展開,行政價值也不可能得以實現.
但是我們知道,社會是有分工的,因為分工才有效率.行政事務作為公共事務雖然涉及公共利益,是全體公眾的共同事務,卻因為分工而將其中絕大部分具體工作 \\( 執行性任務\\) 委托給了以政府為主的公共組織,行政事務主要由政府代表公眾主持和操辦.正因為如此,作為公共表達的行政價值在實踐上則表現為公眾對于行政 \\( 政府\\) 的希望、期待和要求; 而作為公共規范的行政價值也主要表現為行政組織和行政人員應該奉行以及實際奉行的尺度和規范.
二、行政價值體系.
價值是一種體系性、系統性存在,而不是單一孤立的.因為,一方面,價值主體 \\( 人\\) 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有種類的不同也有層次的不同,而且不同種類和不同層次的需要之間存在一定的邏輯秩序; 另一方面,價值客體也不是單一的,而是多種多類的,不同的價值客體又總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所以,價值也相應地形成為一種體系或系統,不同類型與不同層次的價值之間存在著邏輯聯系.同樣,行政價值也是一種體系性、系統性存在,因為行政主體 \\( 公眾\\) 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多層次的、系統性的,同時也因為行政客體 \\( 公共事務\\) 是復雜的、繁多的、相互聯系的.
行政價值體系是行政行為的導向體系.行政行為的選擇以行政價值體系為根據,行政行為必須置于整個行政價值體系之中,方能確定其方向、輕重緩急和先后次序.對行政行為的評價也是這樣,判斷一個行政行為的好壞對錯,要根據整個行政價值體系來全面權衡和掂量; 不僅僅要看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某一個行政價值理念與行政價值規范,符合公眾某一方面的需要和要求,而且要看行政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是否恰當,是否合理,是否與更高的理念、規范以及需要和要求相沖突.
因此,對行政價值體系的研究成為行政價值基本理論研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
有關行政價值體系的反思、研究,古已有之.
中外古人關于治國為政的思考中,包含有豐富的行政價值思想,其中不乏行政價值的體系性表述.
如 《論語》記載: “子貢問政,子曰: ‘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 ‘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 ‘去兵.’子貢曰: ‘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 ‘去食.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 《論語·顏淵》\\) 這說明,孔子對行政價值的理解是體系性的,他認為最基本的行政價值有三項: 糧食、軍備、人民信任,而這三項價值中人民信任是最為重要的,其次為糧食,第三為軍備.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對行政價值的理解也是體系性的,他認為理想的國家應追求、具備四種德性,即四種價值: 明智、勇敢、節制、正義.明智是屬于統治者的德性,勇敢是屬于衛國者的德性,節制是屬于第三階層 \\( 謀生者\\) 的德性,正義要求各行其是、各安其分,是所有階層的共同德性[10].
現代社會人們有關行政價值體系的思考主要體現在政治學、公共行政學和行政倫理學研究中.
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西方政治學開始作為一門獨立學科出現,其后公共行政學也形成為一門獨立學科,20 世紀 80 年代又產生了行政倫理學.
在這些學科研究中貫穿著包括效率、公平、服務、責任、民主、法治等價值理念組成的行政價值體系的討論.我國的政治學、公共行政學以及行政倫理學的研究受到了西方國家的影響,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西方人的思想觀念大量引進或涌入,西方社會的行政價值體系也在我國學術界引起了廣泛的討論.也正因為西方人的價值與我們既有的、傳統的價值碰撞,激發了我們對于價值問題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自 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我國學術界、思想界興起了一股價值研究的熱潮.
在這一研究熱潮中,我國學者從更高的、更抽象的角度,或者說,從哲學的高度,明確提出了“行政價值”和 “行政價值體系”概念.我們要對行政價值以及行政價值體系進行哲學意義上的反思.那么,為什么要對行政價值體系進行反思和研究? 這種反思和研究要解決什么問題? 如何來理解行政價值體系?
我們認為,之所以對行政價值體系進行反思、研究,從根本上講是因為價值沖突的存在.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我國之所以出現價值研究熱潮,正是因為改革開放、社會轉型使得我們處在了一個價值沖突的時代,價值沖突成為困擾人們行為的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對價值和價值體系進行反思、研究就是要解決價值沖突問題,對行政價值和行政價值體系的反思、研究,也就是要解決公共行政領域的價值沖突問題.
所謂價值沖突,是指一種我們的行為不能同時滿足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價值要求的情景. “是指行為主體處于一種兩難的情形: 他本應該滿足兩種義務或兩種規范的要求,但實際上他無法做到這一點,而是必須兩者擇一,從而勢必要違背其中的一種義務或規范.”價值是多元的,從一般意義上說,我們的行為應該滿足每一種價值要求.也就是說,對人類有 \\( 正\\) 價值的東西都是我們所應該追求和保護的.但實踐中我們發現,我們的行為常常不可能同時滿足所有的價值要求,當我們滿足一種 \\( 些\\) 價值要求的同時往往違反另外一種 \\( 些\\) 價值要求,實現一種 \\( 些\\) 價值愿望的時候必須放棄另外一種 \\( 些\\) 價值愿望.
無論是日常生活領域,還是我們所討論的公共行政領域,都不可避免地要遇到這樣的價值沖突.
因此,我們必須對價值排序,區分先后,區分輕重緩急,以避免面臨價值沖突時無所適從.而要區分價值的先后輕重,就必須對價值進行體系性思考,必須建構嚴密的價值體系.在公共行政領域,必須區分行政價值的先后輕重,因此,我們必須思考和建構行政價值體系.
我們所謂的行政價值體系是指行政主體 \\( 公眾\\) 的判斷、表達以及行政行為的原則規范的邏輯系統而言的,即行政價值的判斷、觀念和規范的體系.價值體系具有客觀性,但我們所言說和討論的是一種主觀體系,主觀的價值體系是判斷、規范和觀念 \\( 或理念\\) 的體系.這種判斷、規范與觀念的體系不是空中樓閣,而是建立在 “客體滿足主體需要的效用性”的客觀價值系統之上的.怎樣的行政活動最能滿足公眾需要,以及滿足公眾需要過程中的輕重緩急,有著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性和邏輯性.
行政價值體系可以從兩個維度來描述 \\( 建構\\) ,即橫向區分類別和縱向區分層次.橫向分類,是并列關系的、互不相屬的、不同種類的行政價值的區分.這種區分以公眾需要的多面性以及滿足需要的對象的多樣性為依據.縱向分層,則是包含、從屬關系的行政價值的區分.這種區分以對橫向分類的抽象和歸納為依據.
縱向維度可以將行政價值區分為三個層次:行政價值判斷、行政價值規范與行政價值理念.
行政價值判斷即公眾 \\( 廣義的行政主體\\) 對行政行為的效用性的肯定或否定,它以公眾對行政行為的直接感受為前提.某種行政行為符合公眾的需要,讓公眾感到滿意,公眾就會做出肯定的價值判斷,否則公眾會做出否定的價值判斷.行政價值判斷是行政價值體系的基層,行政價值體系的大廈是建立在行政價值判斷的基礎之上的.
行政價值體系的第二個層次是行政價值規范.
所謂行政價值規范即行政行為應該如何或必須如何的準則、尺度,它是從行政價值判斷總結歸納而來的.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為會給公眾以相同或相似的感受,公眾則會作出相同或相似的價值判斷,這種相同或相似的價值判斷反過來又影響行政行為的方向與力度,從而成為行政行為的價值規范.行政行為的價值規范也即行政規范,所有行政規范都有價值內涵,都無非是要求行政行為合乎公眾的需要和要求.
行政價值體系的最高層次是行政價值理念.
所謂行政價值理念,即人們有關何種行政行為如何滿足公眾需要與要求的思想觀念,它是從行政價值判斷和行政價值規范中抽象、概括而來的.
人的思維必然要從復雜紛繁的現象中尋找本質與規律,從而在總體上把握對象世界.思維著的公眾為了要充分地、全面地掌握行政價值,影響行政行為的方向與力度,也必然要從復雜的行政價值判斷和行政價值規范中尋找更深刻的理念.同時,行政價值理念也可以說是公眾主體表達的一種形式,它高度體現了公眾對行政行為的需要和要求.
行政價值理念一經形成,則又反過來影響行政價值規范和行政價值判斷.行政價值規范的形成往往也是從行政價值理念出發的,是行政價值理念的演繹.而行政價值判斷又往往以行政價值規范為前提,符合規范的行政行為,公眾會給以肯定的判斷,違反規范的行政行為公眾則會給以否定的判斷.總之,行政價值理念、行政價值規范與行政價值判斷三者之間存在相互影響的關系,這種相互影響是持續的、動態的,因而整個行政價值體系也是一個開放、動態的體系.在這個動態體系中,行政價值判斷是最基本的、最活躍的因素.
橫向維度可以將行政價值體系在不同層次上區分為多種類別.有關行政價值判斷的橫向區分最為復雜,因為行政價值判斷是具體的豐富的.
一般來說,我們可以依據公眾身份、地位、財富的不同,即主體所屬階級或階層的不同,來區分不同類型的行政價值判斷,因為價值判斷與主體的利益立場有關; 也可以依據評判對象的不同,即行政行為的不同 \\( 行政行為的不同又分行政行為主體的不同與行政行為對象即行政事務的不同\\) ,區分不同類型的行政價值判斷; 還可以依據行政行為應該或必須遵循的規范的不同區分不同類型的行政價值判斷; 等等.
行政價值規范一般可以區分為: 憲法與法律規范、政策規范、道德規范和紀律規范.與行政行為有關的憲法與法律規范、政策規范、道德規范和紀律規范都是行政價值規范,因其與公眾的需要和要求有關,與公共利益訴求有關.行政價值規范的這一區分,主要依據的是責任性質的不同,以及責任追究的主體與形式的不同.規范是行為主體應該或必須遵守的,規范一經形成即意味著行為主體應負責任的形成,即意味著一種責任機制的形成.同時,行政價值規范還可以依據行政行為內容性質的不同來區分,如法律規范又可以區分為民法規范與刑法規范等,政策規范又可以區分為經濟政策、文化政策等.
行政價值理念也可以作橫向區分.現代公共行政的價值理念主要有: 公平、效率、服務、責任、民主、法治等.
橫向區分不是絕對的平面劃分,其中又有先后次序,其先后次序的區分包含著十分復雜的原則和方法.比如根據目的性與手段性的不同進行排序,一般來說,目的優先于手段.目的性行政價值,是說行政價值本身就是公眾所需要的東西,是公眾需要的直接表達.手段性行政價值,則是說行政價值本身并不是公眾所需要的,但它可以帶給公眾需要的東西.行政價值理念中的公平、服務、民主,可以說是目的性理念,因為它們是公眾需要的直接表達; 而效率、責任、法治是手段性理念,它們只是實現目的的手段而已.因此,公平、服務、民主優先于效率、責任、法治.當這些價值理念落入沖突情景,不可兼得時,我們更傾向于選擇公平、服務與民主,因為我們對“目的”的喜愛和重視甚于 “手段”.但這又不是絕對的,不排除在一定的情況下,人們也可能更喜愛和重視 “手段”,比如上世紀 90 年代中國共產黨就曾提出 “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又如根據功利大小排序, “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 等等.
排序的原則與方法是從實踐中、從公眾的價值判斷中總結概括出來的.它也包含在一些價值理論中,如德性論、功利主義、義務論、契約主義等,這些價值理論向我們揭示的正是某種價值體系中的邏輯線索.這些價值理論固然與思想家們的探索、研究分不開,但更重要的還是公眾智慧的結晶.
行政價值體系的反思、研究,就是要對公眾有關行政的價值判斷進行全面充分的了解,從而概括總結出行政價值規范與行政價值理念,以便從總體上把握行政價值.同時,還要發現、理順不同行政價值判斷中間的邏輯聯系,以區分價值規范與價值理念的先后輕重,以應對價值沖突.
三、行政價值的生成與實現.
行政價值不是孤立靜止的,而是動態的、過程中的.行政價值的動態過程,可以用 “生成”與 “實現”這兩個詞來描述.
行政價值的生成,是行政價值從無到有、生長發育的過程.行政價值從無到有的過程與人類社會的發展、國家的產生相伴隨.國家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剩余產品的出現,人類因為爭奪剩余產品的支配權,而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即不同的階級.人類為了避免激烈的階級斗爭把自己和社會一同毀滅,便極力尋求一種凌駕于社會、凌駕于所有敵對階級之上的力量,于是產生了國家.國家一經產生,便意味著行政事務和行政行為的出現,同時也承載著 “人類社會對它的價值期望”[4]142.行政價值便隨之產生了.
行政價值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行政價值也在不斷地生長發育.行政事務實質上是一種公共事務,行政行為也主要是國家\\( 政府\\) 處理公共事務、進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履行公共職能的行為.而公共事務與人類交往 \\( 交換\\) 有關,公共事務是在人類交往過程中形成的,并且隨著人類交往的發展,公共事務的內容、范圍也會隨之發生變化.相應地,政府的行政行為也必然發生變化.而這其中也同時蘊含著人民 \\( 公眾\\) 對于政府及其行政行為的期待和要求的變化.因而,行政價值也必然隨人類經濟社會的發展而發生變化.
行政價值的生成具有必然性,但這種必然性是社會的、歷史的必然性,體現著人的主體性和創造性,因此,行政價值的生成過程也可以說是行政價值的建構過程.行政價值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類社會自覺建構的.人類在社會實踐中認識到行政行為的必要性和效用性,從而建構一系列的行政規范和行政理念,并不斷地完善行政行為.
行政價值的實現,則是說行政價值由潛在走向現實,行政價值的理念和規范落實在行政行為中,社會公眾充分感受和分享行政行為 \\( 公共產品、公共服務\\) 效用的過程.行政價值生成或建構的同時,行政價值實現的過程也已經悄然開始.
行政價值生成或建構以行政價值的實現為最終目的,如果不能實現行政價值,行政價值的生成或建構就沒有意義.
那么,行政價值如何才能充分實現? 這也是行政價值基本理論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有關行政價值實現的研究主要體現在行政倫理學的研究中.比如,美國著名的行政倫理學教授特里·L·庫珀的專著 《行政倫理學》即以 “實現行政責任的途徑”為副標題,認為行政倫理學的任務就是要解決行政責任的實現問題[12].行政責任即行政人員應該完成的任務,或應該履行的義務,它無疑是從行政價值引申演繹而來的,是行政價值的體現.所以,庫珀的行政倫理學要解決的實際上也是行政價值的實現問題.我國的行政倫理學大都沒有明確提出和討論責任實現或價值實現問題,但其中有關行政倫理精神與品德的培養、行政倫理的監督機制、行政倫理選擇等問題的討論,實質上都蘊含著對行政價值實現的關懷.近些年,也有學者專門提出和討論行政價值的實現問題,如張富博士在 《公共行政的價值向度》一書中就專門討論了 “公共行政價值的實現過程”[4]135 -156.
行政價值的實現也不是一個自然必然的過程,而是人為的、主體性的、創造性的過程.這個過程一般可以從兩方面來考慮,一方面是全面正確認識行政價值的過程,另一方面則是不遺余力地行動,即創造和踐行行政價值的過程.
所謂全面正確認識行政價值,從根本上說,就是要充分認識到底什么樣的行政行為最能滿足公眾的共同需要.這其中也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要認識行政行為本身的規律、技術和方法,即行政行為所依賴的技術手段以及組織管理的規律和方法; 另一方面則是要認識 “公眾的共同需要”,即公共需要.這兩個方面同樣重要,但在實踐中,認識公共需要的重要性顯得尤為突出.
行政理念與行政規范是否正確,主要在于其是否與公共需要、與公共表達相一致.正如前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曾經所說的: “群眾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是衡量政府工作好壞的唯一標準.”
認識公共需要最重要的又在于公眾有自我表達、相互商談的自由空間.公共需要是公眾在交往 \\( 交換\\) 過程中,通過協商和辯談而形成的.
它不是個人需要的簡單相加,不是合并同類項,不是所謂的綜合概括.不能將認識公共需要簡單地理解為政府及其官員深入群眾,作一些蜻蜓點水式調研.政府及其官員不能代替公眾 “決定”公共需要.只有當公眾真正擁有自由表達的權力,擁有相互商談的空間 \\( 公共領域\\) ,形成公共表達,才能讓我們真正認識公共需要,從而真正認識行政價值.認識行政價值不是他人、不是第三者、不是政府從旁觀察和分析的結果,而是公眾自我認識和自我發現的結果.
所謂創造和踐行行政價值,則主要是指政府及工作人員向社會提供令公眾滿意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按公眾的要求和期望、遵循行政理念和行政規范展開行政行動.正確認識行政價值后,實現行政價值的關鍵就在于行動,在實現行政價值的行動中政府負主要責任.行政價值實質上是公共價值,公共價值的實現當然離不開公眾的參與,但在現代社會的制度安排中,公眾已經將實現公共價值所必須的、所不可或缺的公共權力委托給政府了,因此,政府在公共價值的實現過程中負有主要責任.政府承擔實現公共價值責任的過程,主要就是政府創造和踐行行政價值的過程.
在創造和踐行行政價值的過程中,政府自律則是至關重要的.因為,政府一旦掌握公共權力即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同時也會面對形形色色的利益誘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極易腐敗墮落:玩忽職守、以權謀私.防止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腐敗墮落,制度設計和公眾監督無疑是重要的,但制度設計和公眾監督始終只能是一種環境和條件,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德性修養和自律能力才是政府行為選擇的決定性因素.這也是中國儒家智慧的重申: “治國、平天下”以 “誠意、正心、修身”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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