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性住房是我國的一項重要民生工程,實現人民的安居樂業才是實現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保障性住房的重要性引起了人們的重視,對其建設和管理的深入研究,能促使我國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健康地發展下去。
一、社會保障用房概述
(一)保障性住房定義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性住房是一對相反的概念,保障性住房一般是政府提供給中低收入的人們。保障性住房一般分為了三種類型: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租賃住房。
(二)保障性住房的發展現狀
目前,保障性住房政策實施存在著很多問題,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導致人們對這一政策的實施缺乏信心。對于政府來說,保障性住房是必須按照國家的發展規劃來進行實施,但是保障性住房不能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反而需要政府為之付出大量的資金。因此,各地政府在不違背政府的允許下,將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地選擇在偏遠、房源不好的地方,這樣的情況并不能使貧困階層安居樂業.
二、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實施情況
我國的保障性住房經歷了三個階段:中央推動階段、穩定發展階段和“加速跑”階段。
(1)中央推動階段 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是從 2008 年底開始實施的,國務院在《國務院辦公廳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力度。
(2)穩定發展階段 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初步形成了住房保障體系。國家通過各種保障性住房建設,基本滿足了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截至 2010 年底,我國的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達到了 8%.
(3)“加速跑”階段 在“十二五”建設的第一年,我國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進入了加速發展階段。2011 年全國就將開工建設保障性住房和舊房改造住房 1000 萬套。通過大規模的建設,截至到“十二五”末,我國的城鎮保障性住房覆蓋率將提高到 20% 以上,基本滿足了城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二)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存在這三方面的突出問題:住房設計落后、住房質量差和政策與法制不完善.
(1)住房設計落后 中國各個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在前期的規劃設計和后期的配套基礎設施都是相當的落后。多數政府在進行保障性住房前期選擇的時候,會選擇低價便宜,距離城市中心遙遠的地段。在這些地方,往往交通落后,缺乏相應的配套設施。這樣就造成了選擇居住保障性住房的居民生活、就醫等得不到有效地保證。
(2)住房質量差 目前,我國的保障性住房質量存在著嚴重問題。政府在部分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對設計、施工、監理、驗收質量等環節監督不力,把關不嚴,導致了這些工程還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質量安全隱患。
(3)政策與法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還處于初期的探索階段,還需要不斷地去完善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從而保障更大范圍的中低收入人群,并采用科學合理的保障方法。在法律法規的實施過程中發現,部分政策法規模糊不清,存在分歧。同時,國家尚未頒布具有法律效應的住房保障政策,這就造成了住房管理松懈,住房建設者有空子可鉆。
三、強化社會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的策略
(一)優化保障性住房設計,提升居住品質
保障性住房建設是政府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比較完善的功能,相對合理的結構,比較適宜的造價,相對優美的環境等,這些都需要科學合理的住房建設設計。具體的策略如下:
(1)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人均居住面積 第一,可以借用空間,包括借用交通通道和各空間相互借用。另外,各空間也要注意相互借用,如門廳和餐廳,客廳和通道,相互借用后不僅能公用面積,還能夠增加空間的氣勢。第二,集中功能,不要過于細分。比如,冰箱盡量與廚房設置在一起,衣柜盡量與床設置在一起。一居室居住人口有限,衛生間盡量不做干濕分離,節約面積。第三,要合理擺放家具。比如,床要平行窗戶擺放并能兩側上下,沙發與電視的距離要在 2500 毫米以上,餐桌要選用4人以上的,以保證家庭的正常使用等。
(2)完善保障性住房功能 第一,加大對中小套型保障性住房設計的研究。保障性住房雖然是為了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但不能因為“低收入”這個字眼就降低住房標準。因此,保障性住房需要保證居住質量,規劃設計要充分體現對中低收入家庭的人文關懷。第二,通過精細化設計提高居住品質。除了臥室、餐飲、廚衛等功能空間的設計布局不可或缺外,細化的設計也非常重要。小面積的套型設計,往往可以通過細節滿足多功能需求,對于提高居住的舒適度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加大對保障性住房的質量監督和處罰力度
為了加大對保障性住房的質量監督,必須進一步放開輿論,實現言論自由,提升輿論的監督能力,同時政府應向新加坡等地學習,成立專門的中立的權威機構進行全方位的監督,并督促行政政府部門對違反行為的進行處罰,實現“零容忍”,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標準及科學性進行調研分析,確保不損害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同時督促政府有關部門完善相應的配套設施,尤其是公共交通,使其社會效益實現最大化。
(三)制定保障性住房法,完善相關行政法規
保障性住房建設比較成功的國家和地區均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而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建議我國盡快制定《住宅法》來規范住宅建設。同時,政府應該在保障性住房建設方面盡到應有的責任和義務,建立長期而穩定的監管機制。在這樣的機制下,對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分配、消費等環節加以規范,明確各級政府的責任目標,加強考核監督。
四、結語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擴大人均住房居住面積和居民的生活舒適度,改善其生活品質,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這一措施不僅可以提高人們的整體幸福感,而且也能夠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也能夠帶動相關產業的發展,從而擴大就業,促進當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對舊城改造、危房改造等工程項目能夠改善城鎮的整體面貌,從而改善人們的生活環境。這一重要舉措能夠提高中低收入群體的生活信心,這一群體主動去改善生活狀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他們消費,從而加速經濟有序發展。
本文提出的保障性住房管理策略是在分析保障性住房建設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提出的強化策略。這些策略并不只是保障性住房監管策略的一部分,在以后的研究中將逐漸完善這一部分策略,并形成科學、全面的監管系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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