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試論工程監理安全責任問題
摘要: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主要是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當發現安全隱患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要求暫停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對拒不整改及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報告給有關主管部分,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關鍵詞:工程監理;安全責任問題;認識
1引言
2014年5月13日上午8時15分左右,某市某縣某鎮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在進行一側樓梯間屋面混凝土澆筑施工時發生坍塌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2人重傷的一起較大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當地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事故發生的情況進行了調查,并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對事故的有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理,這其中就包括監理單位的法人代表及總監理工程師。這一處理決定,給從事監理工作的人員帶來了不小的震動,迫使我們不得不去思考,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究竟應該承擔什么樣的安全責任,如何去規避這些責任,成了擺在我們面前緊迫的課題。
2案例簡述
某縣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承包了該縣某鎮的建筑面積2538m2,五層框架結構的公共租賃住房工程,在樓梯間屋面施工時,其模板支撐系統僅憑工人經驗搭設,既沒有編制專項方案,搭設完成后也沒有進行驗收,致使樓梯間屋面混凝土澆筑時發生坍塌事故。事后,事故調查組根據調查情況,編制了事故結案調查報告,并對各單位責任人進行了處理,其中涉及監理單位的部分如下:
(1)法人代表陳某,對項目監理部的管理不力,對總監履職不到位問題失察,派注的旁站監理員無監理資質,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苯ㄗh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建議對該監理公司按企業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已對該企業作出了“責令停業整頓60日”的行政處理。
(2)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蔡某,履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職責不到位,對危險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沒有提出編制審查要求,沒有監督對模板支撐系統的驗收,對施工方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沒有下達儀停工令,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違反了《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由市住建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同時涉嫌觸犯《刑法》第134條規定的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其已作出了“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資格1年”的行政處理。
在該案例中,監理單位是否履行了賦予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的監理職責,承擔的安全責任是否合理,當地安全監督部門做出的處理是否妥當,這都需要我們從建設工程監理的定義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進一步的去分析,去探討。
3正確認識監理的安全責任
當今社會,監理的安全責任問題,工程項目的各主要參建單位,學術界、法律界人士、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社會各個層面等存在不同的認識和看法。下面我就結合工程監理的定義、法律、法規,工程監理的實踐,談談我對這個問題的觀點和看法。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盡管《建筑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钡鶕督ㄔO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睘榇?,工程監理單位還應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定職責。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來看,監理單位在在監督活動中,因自己違犯操作規程和規范造成自己的監理人員的傷亡事故,應當受該法約束,原因是當有這些事情發生時,監理單位已成為了生產經營活動主體,而不只是提供工程技術與工程管理方面咨詢服務單位,監理單位實際上已成為生產經營單位,要從生產經營單位角度來看待。監理單位理所當然就應該遵守該法。
監理單位在監督活動中因施工現場安全的原因發生安全事故的安全責任,盡管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沒有對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作具體的規定,但在2003年1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卻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條例頒布后下發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導則》(建設部建質[2005]184號、《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市[2006]248號)》是《條例》的配套文件,這兩個配套文件細化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安全工作的要求,并重申了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由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導則》、《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中關于監理安全責任規定的口徑不一致,內容也有差別,但發生安全事故后是否追究監理的責任,條例應成為主要的法律依據。防止因各文件的措辭不一致導致對監理安全責任的量化加重或擴大?!稐l例》的頒布,固化了監理機構的安全責任,界定了監理責任的法律范圍,為監理機構開展安全監理工作,避免過度追究監理責任提供了法律手段。
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全文中主要體現在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條例》第四條、第十四條規定了監理的六項職責和相關職權,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總監的審批簽認職責,以下是條例中有關監理安全責任及處罰辦法的法條。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br>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br>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br>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br>
監理單位履行了上述規定的職責,施工單位未執行監理指令繼續施工或發生安全事故的,應依法追究監理單位以外的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本案中,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陳某沒有按要求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蔡某履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職責不到位,理應受到處理和處罰,該案例使用的法律、法規條款恰當,值得我們從事監理工作人員的深思。
4加強對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避免履職不力而追責
建筑施工現場復雜,點多、面廣、臨邊、臨空、臨洞等危險作業較多,場地狹小、機械使用頻繁,監時設施變化快,易發生高處墜落、物打打擊、機械傷害、觸電等事故。這就要求我們監理人員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切實履行自己的安全責任。
(1)監理人員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學習,精準把握其要點,用以指導其工程監理工作的實踐。
有關監理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我們行動的指南,只有準確的把握,我們工作才有方向,為此我們就必須加強其自身的學習,特別是要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導則》、《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的學習。
由于社會上對監理的安全責任認識不清,導致一旦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監理就應當承擔責任的錯誤觀念產生,往往是造成了監理無過錯追究責任或僅有小過錯被擴大追究責任的傾向,因此監理單位為確保自身的利益,一定要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認清自身的安全監理責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要落實于行動,不要做“說”的長子,“行動”的矮子。監理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很多工作都是要靠必要的監理動作才能完成,相反只說不做,是永遠不可能將這項工作完成或做好的。為此我們就要針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情況要做到“七勤”,具體為:對施工單位報送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方案、單位資質、人員資格、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各種安全資料要勤審核;對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要勤驗收;對施工現場的各種危險源要勤檢查;針對施工現場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勤分析、勤總結;對施工單位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勤督促;對給施工單位下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指令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情況要向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勤報告。只有這樣才能把安全監理工作落到實處,不留死角。
在工程監理實踐中,監理的安全責任,最難避免的安全監理責任是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這項工作實際操作起來有較大的難度,因為它不但受監理人員的責任心、業務素質、安全管理能力的影響,而且與施工單位安全保證體系是否健全,人員是否具有合格的安全素質,外界包括政府部門的安全監管是否規范到位有關,因此能否發現全部的安全隱患和主要安全隱患,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建設工程的其它主體單位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可能會因“監理未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為由,不合理或過度的追究監理的安全責任,作為監理單位,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適時記錄自己的監理動作,做好對自我保護的工作。
5結束語
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監理的安全責任主要是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隱患,當發現安全隱患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要求暫停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對拒不整改及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報告給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如果能做到這幾點,并有相關的文字、影響等資料證明,則監理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且不應受到任何經濟、行政、刑事的懲罰以及道義上的譴責,如果這幾點做不到,監理構成失職、瀆職,甚至犯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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