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目:淺析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目錄
摘要(詳見正文)
引言
1《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內容概述
1.1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手段
1.2親子關系訴訟中的親子關系鑒定問題
1.3夫妻婚后個人財產的劃分
1.3.1司法解釋第五條:
1.3.2司法解釋第七條:
1.4關于離婚訴訟產生的財產糾紛
1.4.1司法解釋第十條:
1.4.2司法解釋第十二條:
1.4.3司法解釋第十四條: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的必要性
2.1從婚姻瑕疵糾紛的角度來說
2.2從家庭財產關系來說
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實施造成的影響
3.1從法理的角度來說
3.2從社會的角度來說
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后出現的問題
4.1親子問題
4.2房改房問題
4.3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結論
參考文獻
附錄
在學取得成果
致謝
以下是正文論文
摘要: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2011年8月13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是我國第一次對婚姻法進行的一次較全面的司法解釋,對我國社會婚姻關系現狀產生重大影響,婚姻關系中的財產關系也因此產生變化,婚姻法是研究夫妻關系這一社會形態的重要法律,近年來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人民的文化精神要求不斷提高,對于社會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婚姻關系也出現了不同的變化,在夫妻關系中,個人的權利意識在逐漸增強,個人獨立追求自己幸福的觀念也漸漸深入人心,每個人對自己個人權利的追求,要求我們的婚姻法更加的完善以對夫妻關系中的個人行為有更多的約束,通過對夫妻財產關系的研究,深入闡釋夫妻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有利于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保護公民財產以及平等公正的婚姻關系。本文一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對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的內容的概述,大致分析關于司法解釋(三)的內容及具體實施,第二部分通過對現代社會現狀的分析闡述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通過舉例的方式描述對比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產生的變化,第四部分則著重分析司法解釋(三)的實施對國民及社會現狀造成的影響,最后經過上述的分析,來對于完善現行婚姻法制度提出相應的建議。本論文的主旨在于,通過對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深入分析,以新婚姻法的變化及影響方面為切入點研究這一司法解釋出現的原因以及產生的意義,并對這一司法解釋造成的影響進行深刻研究,深入探討我國新婚姻法出現的社會條件與由此而產生的社會變化。來達到對新婚姻法的深刻認識。
關鍵詞: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離婚
引言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這一司法解釋的公布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新的司法解釋,使我國針對婚姻法的具體實施與執行有了更深一步的標準。對于舊婚姻法沒有規定到的內容有了明確的規定,由其是新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分割方面的新規定,在社會上影響頗大,引起了廣泛的討論,新婚姻法中夫妻婚前財產與婚后共同財產的定義,尤其是在夫妻財產中占有很重要地位的房產產權的定義,使得我國的婚姻形態發生變化,對我國國民的婚戀走勢產生重大影響。而婚姻法中的財產關系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被愈加重視,人與人的關系愈加平等,每個人都成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對于婚姻關系中個體的財產問題也被重視起來,其中夫妻關系成立前的婚前財產以及婚后的共同財產的劃分也愈加明朗?!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頒布與實施,推動了我國婚姻法的影響,對未來婚姻制度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1、《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內容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8月13日發布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共19條。其中重點對于結婚登記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系訴訟拒絕親子鑒定后果,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通過對這一系列在婚姻關系中容易產生糾紛并且比較不容易解決的問題做出解釋,進行法律上的具體劃分,為婚姻訴訟提供依據與準繩,同時也影響了中國社會未來的婚戀走向。
1.1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手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名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應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所謂婚姻登記瑕疵,指的是《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又稱絕對無效婚姻)和第十一條規定的可撤銷婚姻(又稱相對無效婚姻)之外的,在婚姻登記中存在程序違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的婚姻登記。
而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的瑕疵情形主要有: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婚姻登記;他人代理或者冒名頂替進行婚姻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登記;隱瞞真實身份等欺詐結婚;因疏忽婚姻姓名登記錯誤;使用虛假戶口或虛假姓名登記結婚;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登記結婚;結婚登記手續不完善或證件不齊全;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等。這一司法解釋的提出首先劃清了結婚行為與婚姻成立的界限。有結婚行為,婚姻不一定就成立。結婚并不定于婚姻成立,只有符合結婚形式要件的婚姻,婚姻才能成立。而同時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婚姻,婚姻才能生效。其次這項規定也劃清了婚姻不成立與婚姻無效或撤銷的界限。事實上,婚姻不成立與婚姻無效或撤銷是有區別的,婚姻無效或撤銷是法律規定的特種婚姻形態,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能認定婚姻無效。這項規定明確的解決了以往有爭議卻無統一解決方案的問題,為婚姻登記瑕疵糾紛規定了一條確實可行的訴訟路徑,完善了我國的婚姻法訴訟體系。之前由于對于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糾紛的主管規定不明,造成當事人在民政機關與法院之間打轉,很多案件以結婚登記非本人親自到場等程序瑕疵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確定婚姻無效,是支持還是駁回,各地各級法院做法不一。而現在當事人可以根據司法解釋(三)對婚姻程序瑕疵問題提起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有了統一的行事標準。
1.2親子關系訴訟中的親子關系鑒定問題
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主張成立。
親子關系訴訟屬于身份關系訴訟,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F代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使得DNA鑒定技術被廣泛用于子女與父母尤其是與父親的血緣關系的證明。親子鑒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較高,在訴訟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時,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可以根據推定原則,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的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一方的主張成立。
在人口流動頻繁、離婚率上升、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急劇變化的今天,司法訴訟中的親子關系否認之訴和子女認領之訴日漸增多?,F行的婚姻法、民事訴訟法沒有親子關系確認的基本規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提出確立了較為明確的規則和判定方法。為與親子關系有關的訴訟的解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3夫妻婚后個人財產的劃分
1.3.1司法解釋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所謂孳息,就是指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它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在現代婚姻關系中所涉及到得多指法定孳息,即指因法律關系所獲得的收益,如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收取的租金等。而一般自然增值指的是婚前財產在不改變狀態的情況下而實現的增值,以房子為例,孳息就是房子的出租收益,自然增值就是房子升值。夫妻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借款利息、有價證券收益、房屋租金、房屋的增值部分等,屬于司法解釋所說的孳息、自然增值,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用個人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從事投資、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知識產權收益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個人財產投資公司或企業所得的利潤;個人所有的房屋經夫妻共同維護修繕、經營管理所取得的租金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以婚前的房產變賣值或者儲蓄等財產去做投資、生產經營等,由此產生的財產利益就不屬于孳息或自然增值,就屬于婚后共同財產。
1.3.2司法解釋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且產權登記在該子女名下的不動產,應認定為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痘橐龇ā返谑藯l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F實中,在子女結婚時,往往都是父母傾其全部積蓄為子女結婚買房,而且由于我們的傳統文化一般也不會和子女簽署書面協議,這樣如果離婚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本條司法解釋,解決了父母以其積蓄為子女結婚買房,但是子女離婚時確要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不能保護實際出資的父母權益的悖論出現?,F代社會以來,女性的權利和地位不斷提高,女性早已擺脫了男人附屬品的地位,具有了獨立的人格,在經濟、教育等方面有些女性也已經大大超過了一些男性,所以,這條在當今社會來說,應該是照顧了雙方的利益。
1.4關于離婚訴訟產生的財產糾紛
1.4.1司法解釋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有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現在離婚訴訟中處理的主要問題之一,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所以一方婚前付首付貸款買房,婚后共同還貸的情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分為兩步來進行。一是協商處理;如果達不成協議,法院可以判決歸房屋產權登記的一方。對婚后共同還貸的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4.2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應以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是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我國實行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公示主義,在一般情況下,房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該房屋的產權歸誰所有,除非其他人能提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這種推定。即以一方父母名義購買的房改房已經過戶到夫妻雙方或一方名下的、符合上市交易條件且與父母簽有書面的委托購買合同、雖然沒有書面的委托購買合同但父母承認委托購買的事實的。房改房是帶有福利性質的政策房,與人身關系緊密相連,購買房改房的職工通常享受了工齡折扣、付款折扣及稅收等方面的優惠,因此與普通商品房相比其產權規定的更加嚴格。同時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薄安粍赢a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币簿褪钦f,如果結婚后以父母的名義買房,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該房屋就屬于父母的財產。在離婚時購買房屋的出資,將作為夫妻雙方共同債權向父母主張權利,但不得對房屋進行分割。
1.4.3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所謂訴前離婚協議,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同意離婚,并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協商一致,商定至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后未能辦妥離婚登記而起訴到法院,或是商定直接到法院訴訟離婚,在起訴前達成的離婚協議。訴前離婚協議是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附條件時才生效。訴前離婚協議中所附的條件時離婚,離了婚,協議約定的內容才有效,如沒有離婚,條件不成立,協議不生效,沒生效的協議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當事人不受訴前離婚協議的約束,法院不依協議內容來判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是根據庭審中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來判決。
但是,雖然訴前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卻不能說訴前離婚協議沒有任何作用。應當認為,協議關于權利與義務的約定是不生效的,對于訴前離婚協議中所涉及的離婚理由、子女情況、財產情況、夫妻共同債務的確認等等,對案件的事實還是具有較強證明力的。一旦簽訂了訴前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
2、《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的必要性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施行后,針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針對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審判實踐中急需解決的問題做出解釋,包括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權的主體資格、子女撫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等問題。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主要針對彩禮應否返還、夫妻債務處理、住房公積金及知識產權收益等款項的認定、軍人的復員費及自主擇業費的處理等問題,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據。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們對與婚姻關系中的財產關系關注更加密切,并且現代社會人們觀念更加開放,對自由的向往之心也在增加,我國的離婚率逐年上升。數據顯示,2008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共計1,286,437件,2009年為1,341,029件,2010年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趨勢。2010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離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撫養、扶養關系糾紛案件50,499件,受理撫育費糾紛案件24,020件,受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對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貸款買房、夫妻之間贈與房產、親子鑒定等爭議較大的問題,亟需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標準。新類型案件的不斷出現,現有的法律又無法解決這樣的矛盾,這個時候就需要最高法院就如何適用法律做出明確的解釋。司法解釋的最大意義就是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現象而進行明確、具體的解釋,從而保證法院判決的統一性、權威性。在當前高房價、高離婚率的特殊背景下,司法解釋三出臺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時。
2.1從婚姻瑕疵糾紛的角度來說
在司法實踐中,婚姻瑕疵糾紛“訴訟難”的問題十分嚴重。如2008年常先生以妻子持虛假身份證登記結婚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2001年的婚登記。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以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起訴。1989年5月19歲的李女士用姐姐的身份證與吳某登記結婚,2009年10月李女士向金灣區法院起訴離婚,則因結婚證與李女士姓名不符,一審、二審均駁回起訴。1995年陳美未到婚齡,便冒用姐姐陳麗的身份登記結婚。2008年6月陳麗陷入了“重婚”之嫌,便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妹妹和妹夫的婚姻,因超過行政訴訟時效,被法院駁回。陳麗被迫又打侵權官司法院判決妹妹和妹夫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這里所列舉的只是進入法院訴訟程序的幾個典型案件,但它反映的問題具有普遍性。同時,還有很多案件因法院不受理而沒有進入訴訟程序,當事人四處奔波,糾紛無法解決??梢?,盡快解決婚姻瑕疵糾紛“訴訟難”,是人民群眾的迫切要求,勢在必行。我國過去一直沒有婚姻無效制度,有些婚姻登記違法案件由婚姻登記機關處理。因而,在離婚審判中不可能遇到婚姻無效的問題,當事人也不可能在離婚中提出婚姻無效的主張。但現在不同,現行法律設立了婚姻無效制度,而且婚姻無效統一由法院管轄。確認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并不是可有可無問題,而是缺一不可。沒有婚姻成立與不成立之訴,不少婚姻糾紛,則難以解決。如發生在北京的一起登記后沒有領取結婚證一方死亡的案例。雙方所爭議的就是這個婚姻登記程序是否完成,婚姻是否成立。這只能用婚姻法第8條關于婚姻成立與不成立的標準判斷,不可能用其他標準判斷。這種制度層面的變化,不僅會在離婚訴訟中涉及到婚姻有效與無效問題,還會涉及到在同一訴訟中合并審理離婚與婚姻無效等不同訴訟請求問題。如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反訴婚姻無效或不成立,或者一方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另一方主張婚姻有效,請求離婚。這必然要改變過去單純的離婚訴訟程序,需要將各種婚姻關系之訴合并審理,一并解決。因而,婚姻訴訟的合并審理已成為現行法律的必然要求。而各種婚姻關系之訴合并審理,只能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解決。這就亟需一款權威的法律說明或法條認定來為婚姻瑕疵訴訟做出標準性的解釋。
2.2從家庭財產關系來說
近年來,由于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在房地產經濟下,我國房價畸高、房地產市場急劇泡沫化,導致購房成為高收入人群的游戲,對普通老百姓是奢望而不可求的。因此,能夠買得起房子、能夠擁有一套自己的房子成為大部分人的生活追求,并不得不為之艱苦奮斗一生房產成為影響人們婚姻生活的重要因素,傳統的婚姻糾紛焦點逐漸集中在房產分割上。
但是對于婚姻關系中的夫妻共同財產,由其是對于房產的定義,原來的司法解釋(一)和(二)并沒有涉及,《婚姻法》對于此的規定也比較籠統,各地辦案缺乏統一的標準,司法解釋(三)就這一部分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包括婚前財產在婚后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劃分,父母出錢買房的歸屬,以及離婚時對于財產的糾紛處理等等。
由其是離婚訴訟時,訴前離婚協議涉及到得糾紛,對于財產及債務處理約定的效力,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之前,只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此條所指離婚協議是指經婚姻登記管理部門或法院認可的離婚協議。對于訴前離婚協議,并無明確規定,因此在司法實踐和學術界存在較大的爭議,有人主張既然《婚姻法》沒有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條款不涉及人身關系,其效力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進行規范,筆者對此不敢茍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之后,其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條所說的“財產分割協議”至少包含了兩個法律關系,一是自愿離婚的婚姻身份關系,二是財產分割或處理的財產關系,本質就是離婚協議。也可以說“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是離婚協議的一種,只不過少了子女撫養的內容,而對于沒有子女的夫妻來說,離婚協議無必要對此進行約定。該條實際上明確了離婚協議中不論是有關身份關系的條款還是有關財產關系的條款,只要協議離婚不成,或者一方在訴訟中反悔的,均沒有生效?!痘橐龇ㄋ痉ń忉孿\(三\\)》出臺之后,離婚訴訟中,對于離婚協議效力的認定變得簡單明了,爭議也相對減少。
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實施造成的影響
3.1從法理的角度來說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和前兩次司法解釋相比,關于家庭財產的解釋占了很大比重。在房地產經濟下,房產成為影響人們婚姻生活的重要因素,傳統的婚姻糾紛焦點逐漸集中在房產分割上?!痘橐龇ㄋ痉ń忉屓返某雠_將深刻改變人們以房產為中心的婚姻行為:結婚前以婚前協議確定雙方個人財產,以登記注冊確定房產歸屬,以法律規定個人財產孳息及收益歸個人所有;離婚時,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所確立的財產分割標準自行離婚,徹底實現“愛情歸愛情、財產歸財產”的現代契約婚姻。
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旨在為房地產經濟下的婚姻糾紛提供形式化裁判規則,客觀上卻會加劇“AA制”的契約婚姻,消解傳統的“同居共財”制度,顛覆家庭穩定的基礎。2000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領域的總體取向是以“個別財產制”逐步取代“家庭財產制”,其結果是減少分割財產的難度,降低離婚訴訟的成本,統一婚姻家庭糾紛的法律適用,提升司法審判效率,減少基層法院積壓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這種“部門立法”邏輯在客觀上加劇顛覆了婚姻家庭穩定的基礎,即“家庭財產制”?!痘橐龇ㄋ痉ń忉屓返某雠_,延續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關于“個別財產制”的理念,通過區分財產與愛情的司法技術,將愛情逐出司法審查的范圍,設立以出資、登記作為確定家庭房產的歸屬等規則,均撼動了“家庭財產制”以及其背后和睦相容的家庭倫理,將成為導致家庭與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中國經濟發展正在逐漸改變中國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正式公布,無疑會以法律規范的方式改變人們的行為預期,改變中國的婚姻家庭制度。
3.2從社會的角度來說
此次司法解釋的發布,在社會上引起了軒然大波,特別是涉及財產的規定成為社會各界關注和爭議的焦點,引發了一輪房產“加名潮”,加名稅也同時應運而生,也掀起了一場“保衛婚姻”的論戰。不少人認為這保護了婚姻雙方中強者的權利,而對弱勢一方的保護有所欠缺;但也有人認為新司法解釋具有指引作用,會促使人們更加理性對待婚姻。
中國自古以來,由于生理上的局限性,男性一直站在生活中的重心地位,作為夫妻生活中比較強勢的一方存在,此司法解釋的頒布,對于處于弱勢的女性影響更為劇烈:
第一、對女性的婚戀價值觀會產生一定的導向作用女性擇偶會更注意情感?;橐龇ㄋ痉ń忉專ㄈ┯袟l款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于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榍皞€人按揭買的房,離婚時仍歸個人。對此,引起了大家廣泛討論,它的出臺將對中國的婚戀觀產生一定影響。根據《2010-2011年中國男女婚戀觀調查報告粉皮書》調查顯示,對于“裸婚”,男性可接受的比例高達75℅,而女性比例則只有38℅,也即說,6成以上的女人都希望嫁有房男。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讓女性從根本上,不要為房子結婚,去掉一些物質的標準,轉為內心的標準。從某種程度上,是對拜金擇偶觀的一種“糾正”。有網友感嘆:“新婚姻法是在呼喚真愛”,“愛情因為婚姻法新解釋而變得更加純粹?!币灿杏^點認為,這些新規定有效打擊了騙婚,打擊了“傍大款”、“富家子弟”的現象,有利于女性自立、自強。全職太太會變少,職場女強人、不婚、晚婚、丁克家庭會增加。司法解釋(三)關于房子“誰買就歸誰”的規定,使婚姻內女方原來抱著“即使感情破裂,不如離婚,沒有人了,還能落下點財產”是的想法將會破滅?;橐鲋械呐顺鲇诎踩械目紤],將會從家庭中走出來,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所以全職太太可能會變少。另外,女人結婚后不僅要生育、養育孩子,還要照顧家庭和工作,如果這些關系處理不好,會讓她們疲憊不堪,生活壓力加大。這樣就會有部分女人的結婚意愿減弱,可能接受長期同居,或者不婚、晚婚,或婚后不要孩子的家庭會增多。
第二、降低了離婚成本,不利于婚姻中弱勢一方。目前,從某種程度上說,我們的社會還有男權社會的特征?,F實生活中男性獲得的收入和財產仍然比女性多。就婚姻而言,仍是男婚女嫁的模式,房子一般是由男方來準備,女方則是準備用于家庭生活的電器等嫁妝。隨著婚后生活時間的推移,房子可能升值,而嫁妝逐步消耗。在這種情況下,分割財產時本身是強勢的男方就會得到更多的經濟收益,而女方的收益會比較少。如果有子女,在確定子女的撫養權時,要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和經濟條件,但是女方沒有房子,經濟收益也少,自然在離婚獲得子女撫養權上處于劣勢,很有可能失去孩子的撫養權。雖然司法解釋(三)也提到了按照子女和女方權益進行補償,但房屋產權分割與獲得一部分補償的差異很大。同時,要求男方一次性補償幾十萬,上百萬是有困難的,再加上法院執行難等問題,女方最終拿到補償款的可能性也常常要打折扣。有律師稱司法解釋三讓為家庭奉獻了10年,20年甚至更多的女性一旦離婚很可能被掃地出門而得不到相應的補償?;橐霾皇且话愕牡葍r交換,它是以感情為基礎,且相關家庭成員之間還承擔著許多家庭責任。感情是難以簡單計價的。家庭責任包括通常所說的相夫教子、家庭勞動、贍養老人、親情付出等,而普通家庭婦女所做的這些活動的經濟貢獻是很難用貨幣化方式來體現。司法解釋(三)忽略了一般家庭由女性承擔這些家庭責任的基本事實,在離婚財產分割問題上看似公平的規定對女性產生了不公平的不利影響。
第三、法解釋(三)過分維護家庭關系中的血緣關系,忽視了利害關系人的特定需求,不利于家庭的穩定。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庇H子鑒定在技術上成為可能,但是對社會的沖擊力,對家庭及其成員,包括兒童的影響卻沒有得到充分的評估和權衡。司法解釋三第二條體現的原則是將真實的血緣關系作為婚姻家庭關系及其權益分配的決定性因素。但是,家庭狀況,利害關系人的特定需求被抹殺了。血緣是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重要因素,但是對于血緣關系的過分維護,就是對婚姻家庭親情本質的傷害。
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后出現的問題
當下離婚案件中的有些財產分割問題的糾結已經到了一個相當復雜的地步,特別是離婚中的房產分割,各地不同、同地不同區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很嚴重,該司法解釋的出臺為婚姻訴訟的具體實施提供了準繩,但仍有許多問題需要改進。
4.1親子問題
司法解釋(三)第二條是解決“親子問題”的規定。本條的創設,有效解決了困擾司法界多年的親子鑒定問題,但是,這一條規定并不完美。至少有以下幾個問題沒有解決:其一,沒有規定子女的親子請求權。司法解釋(三)第三條就規定了子女的撫養費請求權,如果父母均不認可子女,作為棄兒向法院提出撫養請求權,立即就涉及到必須先舉證證明與被訴父母的親子關系,而子女卻沒有親子請求權,那么司法解釋(三)第三條規定豈不成空文。其二,本條僅規定了夫妻雙方的配合義務,而沒有涉及到子女的配合問題。子女年紀小容易配合,但年紀大了不一定能配合。假如子女不配合,夫妻雙方同意配合也沒有意義,親子鑒定還是沒有辦法進行。最后,本條采用了推定的方式確定若拒絕進行親子鑒定,則提出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但是,假如推定后,一方又同意親子鑒定,親子關系出現了與推定相反的情況,對此需要作何處理,本條也沒有相應的規定。
4.2房改房問題
父母把房改房或權利讓給子女,父母與子女之間已達成一種默示的合意。根據《合同法》的最新規定,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才能導致合同無效。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這種默示合意或口頭合同很難被認定是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在這種默示合意或口頭合同能以被認定無效的情況下下,本條不予認可效力而直接剝奪房改房產權規定投入按債權處理,有違合同自治原則。在目前司法實踐中,安置房、經濟適用房買賣比比皆是,一般都認定有效,故房改房的產權轉移也不一定不受法律保護。
4.3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是關于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規定。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只能是無過錯方。根據本條的規定,雙方都有過錯,既不具備本訴的主體資格,都無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本條規定采用了“過錯相抵原則”。
但是,如果不分青紅皂白簡單過錯相抵,可能會有失公平。假若一方有多種過錯且程度嚴重,另一方僅有一種過錯且程度輕微;或者一方有一個過錯,另一方有多個過錯,這樣簡單相抵有失公正,過錯不分嚴重不嚴重、不分情節次數,離婚時一律相抵,有了一次過錯,再多過錯也無妨,這只會縱容過錯方再過錯。并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女方不是過錯方,這樣的規定顯然對女方不利。財產分配不公還可以通過夫妻財產約定救濟調整,但本條規定是不可約定的是不可救濟的。
結論
綜上所述,《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出臺,雖然備受爭議,褒揚者有之,痛斥者亦有之,但是它的出臺確實是響應時代的潮流,應現代社會出現的切實問題所提出的。應該說,此次司法解釋在這些方面還是比較中立的,并沒有對女性的顯性歧視?;橐龇ǖ乃痉ń忉屓秊槲覀兇_立了個人財產優先的理念,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彰顯了婚姻的契約關系,因而,無疑是一個前所未有的進步。它完善了司法實踐中對于親子關系,夫妻財產,離婚協議等問題的爭議,為這些實際糾紛提供了可以參照的準繩,有效的保護了婚姻家庭關系,強化了婚姻問題的法律實施效率。雖然仍有諸多不足,但是法律就是在不斷的不足中提出問題,解決問題,從而得到完善?;閼訇P系是自古以來社會關系中必不可少的一環,《婚姻法》所解釋的婚姻關系在人們的生活中也至關重要,對于這一法律,我們需要繼續不斷的摸索,實踐,作為參與人,通過自己的努力對它進行完善。
由于理論知識還不夠扎實,本文對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解釋還有許多遺漏,研究也較為淺顯、粗略。筆者希望隨著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本文中提出的問題不斷被一一解決,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將會更加成熟、更加完善。
參考文獻:
[1]《婚姻家庭和遺產繼承》,費安鈴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2]《夫妻財產制度之研究》,林秀雄(臺灣)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3]《婚姻家庭法》,張安民主編,中山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4]《婚姻家庭法》,楊大文主編,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5]《婚姻家庭法》,巫昌禎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6]《新婚姻家庭法總論》,楊隧全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蔣月著,法律出版社2001版。
[8]《2010-2011年中國男女婚戀觀調查報告粉皮書》,世紀佳緣網站.
[9]《親子熱議:婚姻法影響孩子一生》.
[10]田野,《家庭財產制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院報》,2008,(01).
[11]黃麗儼,《淺析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安順師范高等??茖W校校報,2005,(02).
[12]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修訂版第三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13]巫昌禎主編:\\(\\(婚姻家庭法新論—比較研究與展望》,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4]藤蔓著:《離婚糾紛及其后果的處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5]楊立新,秦秀敏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與適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16]蔡福華著.《夫妻財產糾紛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17]楊晉玲著.《夫妻財產制比較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
[18]薛寧蘭,《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法律適用,2004.
[19]楊春恒,《論夫妻侵權責任》,中國政法大學,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