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詞、動詞區分的障礙--介、動兼類詞
介詞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介詞與動詞的關系上?,F代漢語中有這樣一些詞,如“比、向、到、在、給”等,同時具有動詞和介詞雙重語類身份,即作為動詞時,具有[-N,+V]的特性;作為介詞時,具有[-N,-V]的特性。這種介、動兼類詞的存在,成為介、動區分的主要障礙。本文通過對“比、向、到”,這3個介、動兼類詞的分析,進一步明確介、動兼類詞的特點及意義。首先,來看它們作為動詞的證據。
(1)我們比身高。
(2)同學們沖向山頂。
(3)我到哈爾濱了。
在上述3個例句中,“比、向、到”分別描述了明確的動作行為對象,涉及行為的狀態為動態,所以它們明顯具有動詞身份。下面來看它們作為介詞的證據。
(4)我比他矮了許多。
(5)同學們向山頂沖去。
(6)我到哈爾濱去。
在上述3個例句中,“比、向、到”發生語義轉變,淡化了三者在充當動詞身份時所具有的語義特點。從語義上講,三者并沒有涉及所屬對象的動作行為,而是以介引的方式,表達出動作行為所涉及的論元,使此論元受到相應動作行為的指涉,而“比、向、到”作為介引的載體,在句中往往要置于被指涉論元和動詞之前,符合現代漢語句式特征的要求。
介、動兼類詞兼具介詞與動詞雙重身份,這類詞的出現源于漢語中的介詞多數是由動詞演化而來的,介、動兼類詞的一個鮮明的特點是具有雙重句法結構,即在不同的句法位置中充當不同的句法角色。一是介、動兼類詞充當介詞角色,并與其后動詞形成中補結構;二是介、動兼類詞充當動詞角色,并與其后的動詞構成連動敘述。介、動兼類詞現象的出現,使介詞與動詞的語類界限難以確定,因此,為了進一步明確現代漢語中詞類歸屬的范圍,筆者從語義和句法雙重層面進行分析,可以使介、動區分界限更加明顯。
二、基于語義層面的介詞、動詞比較問題分析
語義內容和語義特征往往與詞類的劃分、界定有著密切的聯系,詞語自身的性質和特點可以從語義內容中得以表現,語義層面中所包含的詞匯意義和語法意義,是劃分和界定詞語的重要標準。句子由詞匯構成,詞語自身所具有的語義屬性與其所構成的句子的結構和句意相互關聯。因此,介詞與動詞自身的語義特性,對兩者間的區分有著重要影響。
(一)動詞與介詞語義相通
漢語中的介詞多數由動詞演化而來,介詞對動詞的語義特征和語義內容有所繼承,即介詞與動詞之間有共同的語義屬性,從詞匯的語義選擇和語義用法上講,介詞與動詞存在相同的語義成分,在對應的句法結構中,往往解釋為相同的意義。動詞通常指某一動作行為所引發的影響,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其他事物狀態的變化。而受影響的事物通常為動詞所指涉的賓語。從動詞與介詞的相同語義屬性出發,介詞自身所表達的語義也會對其后面的名詞產生一定的指涉意義,即與其存在語義關聯。
(7)忠不必用兮,賢不必以。(屈原《涉江》)(8)愿以十五城請易璧。(《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由以上例句得知,例(7)中的“以-(N)”是動賓短語,即“以”是動詞;例(8)“以-N-V”中,“以”是介詞,在句中引介“N”“V”,作為“N”“V”的結構組成方式?!耙浴弊鳛榻?、動兼類詞,在語義上有共同的屬性,在例(7)、(8)兩個句子中,都譯成“用”這一義項。
(二)義項成分分析法
上文談到,介詞與動詞雖分屬兩類,但在語義層面上卻有相同的義項成分。詞匯的義項主要分為基本義項和引申義項兩種,在作介詞、動詞區分分析時,我們主要采用詞匯的基本義項,即詞匯的常用義項作為考量的理據。當動詞演化為介詞時,動詞的基本義項一部分為其虛化成的介詞所繼承,另一部分會因語義轉換而被泛化缺失,而這一部分因語義轉換而缺失的義項,恰巧可以作為區分介、動兼類詞的一項重要標準。即通過與介、動兼類詞的基本義項成分比照,若其在句中出現義項成分缺失且沒有產生新的派生義項,則可將其界定為介詞。
(9)我跟你分開后,就去國外生活了。
(10)我從超市里買了許多水果。
例(9)中“跟”的基本義項“跟隨”“伴隨”和例(10)中“從”的基本義項“隨從”“順從”都已缺失。
在這里,“跟”和“從”并未對其指涉的動作行為進行描述,而是相應地充當句子中的介引成分,即在由動詞至介詞的轉化中,缺失了原基本義項中具有動詞屬性的義項成分,并且未出現派生義項填補現象,則可將例(8)、(10)中的“跟、從”界定為介詞。
(三)介、動兼類詞的語法意義
在介、動兼類詞的分析中,除了詞匯的義項成分可以作為介詞、動詞區分的考量因素,詞匯本身具有的語法意義,也對詞匯的類型歸屬產生影響。通過在語法意義下,對詞匯所具有的表述功能的分析,可以進一步確定介、動兼類詞的詞類歸屬情況。若詞匯發揮表述動作行為這一語法功能時,則界定為動詞;若詞匯充當介引成分的角色,即介引與行為動作相關的參與對象時,則界定為介詞。
(11)他一直跟我走了很長一段路。
(12)每次打電話,他都要跟我要錢。
例(11)中“跟”表達出了極強的行為動作這一義項內容,從語法表述功能上講,其表現出“走”這一動作所發出的表示伴隨的狀態,所以,將其界定為動詞;例(12)中“跟”所表現出的動作行為義不夠鮮明,與例(11)中的“跟”相比較,沒有充分表現出動作行為的可持續性。從結構成分上看,其充當介賓組合中引介動作行為參與者“我”這一對象的角色,因此將例(12)中的“跟”界定為介詞。
(四)中心語義測試法
對介、動兼類詞的劃分,往往要堅持句本位的思想。要將介、動兼類詞置于句中,從整體的句義內容出發,來考量介、動兼類詞所表述的義項內容。對于整個句義內容體系來說,往往句義所傳達的信息要通過核心語義成分加以說明,我們將此核心語義成分稱為句子的中心語義。既然中心語義作整個句義體系的核心成分,那么必然對句中充當結構組合成分的介、動兼類詞產生影響。由此推論,若中心語義由某一動作行為狀態充當句子的表述功能,則句中的介、動兼類詞為動詞;若中心語義作為一種表原因、方式或說明的附加方式,則句中的介、動兼類詞為介詞。
(13)她因美貌而博得大家的贊美。
(14)塑料棒因反復彎曲而被折斷。
例(13)的中心語義“美貌”作為一種“博得大家贊美”的方式或手段,由“因”加以介引,指涉出“贊美”的對象是“美貌”,此句中“因”為介詞。例(14)中的中心語義“反復彎曲”作為一種持續性的行為動作,造成“塑料棒”“被折斷”的結果,“因”在句義內容體系中,充當動詞的角色。
中心語義成分往往出現在介、動兼類詞的后面,并與介、動兼類詞相臨近。在復合句式中,中心語義內容的完整程度,對介、動兼類詞的劃分也會產生影響。通過中心語義內容完整性的比較,若中心語義的完整程度較高,即中心語義內容中包含完整的謂語語義成分,則可將此句中的介、動兼類詞界定為動詞;若中心語義內容存在殘缺現象,不能表述完整的中心語義,需要復合句式中的其它中心語義成分加以補充說明,則可將此句中的介、動兼類詞界定為介詞。
(15)大家不要為我擔心,用我一個人的工資,維持現有的生活,也可以過得很好。
(16)他這樣努力的辯解,為的是用謊言,替自己洗脫罪名,并博得大家的同情。
例(15)的中心語義成分“我一個人的工資”是一個完整主謂結構短語,且充當“用”的謂語語義成分,表達出完整的語義內容,此句中“用”為動詞。例(16)的中心語義成分“謊言”是中心語義內容的組成部分,沒有完整的結構成分且不能表述完整的語義內容,需要以此復合句式中的其他中心語義成分,如“洗脫罪名”“博得同情”來對其加以補充說明,可將其界定為介詞。
(五)同義義項成分測試法
當介、動兼類詞被歸屬于某個詞類時,在相應的詞類下往往具有幾個意義相同的義項,我們將詞匯在同一詞類下所具有的意義上相同的義項稱為同義義項。在整體的句義內容體系中,同義義項之間可以相互替換,并可保證替換后的句義內容不發生改變。對于介、動兼類詞的界定,可以采用同一詞類下,詞匯所具有的同義義項成分替換測試的方法,即假設介、動兼類詞被界定為動詞,則選取一個與其在動詞詞類下相同的義項進行替換分析,若替換后的句義與原句義相通,則假設成立;同理,可推至對其介詞詞類屬性的界定。
(17)他給我一本書。
(18)他送我一本書。
(19)*他替我一本書。
假設例(17)中的“給”是動詞,則選取與“給”在動詞詞類下的同義義項“送”與其替換,得到例(18),例(17)、(18)的句義內容相通;同理,假設例(17)中的“給”是介詞,選取與“給”在介詞詞類下的同義義項“替”與其替換,得到例(19),例(19)本身在句義內容上不能為大家所接受,且其本身的句義與例(17)的句義沒有關聯,由此,可將例(17)中的“給”界定為動詞。
以上,我們以語義層面為基礎,從四個方面對有關介、動兼類詞的比較問題進行分析。接下來,我們從介、動兼類詞在句式中所充當的結構成分的角度出發,從句法層面,比較介、動兼類詞在句法結構中所具有的意義和特點。
三、基于句法層面的介、動比較問題分析
首先,從句法結構的角度為動詞和介詞分別劃分出其各自的詞類屬性,在此基礎上結合“V-X-N”和“X-N-V”結構中“X”的詞類特點,對介、動兼類詞進行詞類區分;其次,從句子的句法環境角度出發,分析復合謂語句下,介、動兼類詞的詞類屬性。
(一)“V-X-N”和“X-N-V”結構中“X”詞類特點的探討
在句法結構中,動詞通常在句式結構中充當具有某一實在意義的結構成分,如在動賓結構中,動詞表述為某一具有實在意義的動作行為狀態,并對其所帶的賓語角色造成影響。因此,動詞是句法結構中的成分詞。介詞在句法結構中不具有實在的意義,作為結構組合手段通常以一種引介因素的身份,在表述事件參與者之間的關系方面起引介作用,為句法結構中的關系詞。在“V-X-N”結構中,若“X”為動詞,則句法結構為動賓形式,如例(20);若X為介詞,則句法結構為動補形式,如例(21)。在“X-N-V”結構中,若“X”為介詞,與其后動詞組合,使句法結構為狀中形式,如例(22);若“X”為動詞,與其后動詞組合,使句法結構為連謂形式,如例(23)。
(20)我一邊跑一邊給他打電話。
(21)我一邊跑一邊打電話給他。
(22)我買了許多書,從書店。(接受性較差,意思同(23))(23)我從書店買了許多書。
由上述例句可知,在“V-X-N”和“X-N-V”結構中,當“X”為介詞時,均表示結構關系,當X為動詞時,與句中的名詞同作結構成分。
(二)介、動兼類詞在句法環境中的表現
在復合謂語句的句法環境中,基于對“X-N-V”這一結構的分析可知,當“V”為復合謂語句時,即“V”后帶有復雜賓語、狀語、補足語等,則“X”界定為介詞。
(24)我跟她到過一次云南。
例(24)中“到”后添加補足語“過”和“一次”,帶有賓語“云南”,此句子為復合謂語句。補足語“過”具有一定的時態特征,指“到”這一動作行為的完成狀態,映射出“到”的動詞詞類屬性?!暗健睘閯釉~,則在相應的句法結構“X-N-V”中,處于“X”位置的“跟”則發生語義轉換,泛化為語義上充當介詞的角色,以符合句法結構的表達方式。
當“X”后添加的是復合謂語成分時,“X”一般被界定為動詞,與其后的復合謂語成分構成動賓結構。
(25)僅靠著我個人的力量與他們進行比拼,我們團隊必輸無疑。
例(25)中“靠”后添加的是一個復雜的賓語,而與詞后綴“著”連用,表現出“靠”所發出的這一動作行為的可持續狀態,因此,“X”一般被界定為動詞。
四、介、動兼類詞的“半介半動”形式
介、動兼類詞有三種表現形式,分別是介詞形式、動詞形式和“半介半動”形式?!鞍虢榘雱印毙问降慕?、動兼類詞在句義內容成分分析中,往往具有雙重詞性義,一方面具有介引語義成分的表述功能,另一方面則表述某一動作行為的狀態?!鞍虢榘雱印毙问降慕?、動兼類詞并不具有能產性,一般出現在單純的謂語句法環境中。
(26)今天天氣真好,快跟我出去散散心。
例(26)中“跟”具有雙重詞性義,一方面,“跟”介引出事件的參與對象“我”,而語義“走”這一動作行為的義項內容,即動作行為的可持續狀態不明顯。但是,其仍具有動詞詞類中“伴隨”“跟隨”這一語義義項所表述出的含義。因此,將“跟”在此類型的句式中界定為介、動兼類詞的“半介半動”形式。
本文從介、動兼類詞的基本比較方法入手,對介、動兼類詞在具體結構內容下的詞類歸屬情況進行了分析。
在對介、動兼類詞的比較中,要以動詞和介詞的各自語法意義為依據,結合整體的句義內容與句法結構形式,從具體的語言環境和句法環境中去做比較分析。這樣,可以有助于理解介、動兼類詞在不同句法環境下的意義,使劃分介、動兼類詞詞類屬性的界限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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