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問題.
近年來,電子商務呈現快速發展的勢頭.《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報告 \\(2012\\)》指出,2012 年中國網購用戶規模達 2.47 億人,同比增長 21.7%.截至 2012 年 12 月網絡零售交易規模達 13205 億元,已占到當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 6.3%.由此可見,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型的商務手段,在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與產業升級方面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經成為拉動內需、促進就業的重要推動力之一.與此同時,為了應對電子商務帶來的沖擊,越來越多的傳統商貿企業進入了該領域,傳統企業向電子商務的轉型在不斷加速.
然而,快速發展的電子商務卻對稅收制度及其征管帶來了全方位的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電子商務所經營的貨物與勞務形式更加豐富,使得現有貨物與勞務稅基有了進一步拓展的空間.電子商務使得傳統有形貨物與有形勞務的外在形式更加多樣化.對貨物來說,除了傳統商務手段所經營的有形貨物之外,電子商務還經營著一些行使有形貨物購買權利的電子載體,例如網購優惠券、電子商品券等;對于勞務來說,不同形式勞務的電子化也成為一個重要特點.例如實體店銷售的音樂、電影、媒體、軟件、書籍光盤等,轉變為在線下載方式銷售.再例如,傳統“面對面”的中介咨詢轉變為在線咨詢方式,等等.
因此,對上述貨物與勞務的新型電子化銷售方式,我們都需要在稅制領域進行界定.
第二,電子商務所憑借的技術手段對稅收征管帶來問題.與傳統商務手段不同,電子商務所憑借的先進信息技術使得網上貨物與勞務交易更加隱蔽、更加流動,交易痕跡難以有效追蹤.這對于稅收征管來說形成挑戰.
第三,電子商務的跨國或者跨地區交易導致稅收管轄權的界定方面出現爭議.由于電子商務所依據的交易平臺屬于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商所設置服務器的虛擬空間,傳統的地域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原則都無法充分適用于它.
所以說,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對稅制進行適時改變,以應對這種新型商務形態帶來的眾多稅收問題.
二、電子商務稅收需要回答的幾個問題.
在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之前,需要回答以下問題:
第一,電子商務所經營的貨物和勞務是需要新設稅種加以規范,還是在現有的貨物與勞務稅框架下加以解決.上世紀 90 年代,加拿大經濟學家 Arthur Cordell 和荷蘭經濟學家 Lue Soete 提出的“比特稅”,主張根據互聯網中的數據信息流量為計稅依據課征稅收.然而,對電子商務開征“比特稅”的問題,網上數據流量并不完全是因為電子商務引致的,難以區分數據流量是用于電子商務還是其他活動.
鑒于此,美國和歐盟都明確提出,應該在現有貨物與勞務稅框架加以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問題.
例如,1997 年 5 月,歐洲議會發布了《歐洲電子商務倡議》,全文共分六個部分,其中第三部分“創造一個有利的電子商務規制框架”明確提出,需要在增值稅框架下解決電子商務的課稅問題,不應該開征“比特稅”等新稅.
第二,電子商務的交易實質是什么?判定電子商務的交易實質是判斷該活動適用于何種稅法的基礎.現有國外一些國家的經驗經常將遠程銷售\\(例如郵寄銷售等\\)與電子商務作比較,并有一些爭議.例如,1992 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 Quill 公司向北達科他州通過郵寄等手段進行遠程銷售的判例成為過去十幾年間處理跨州電子商務課征銷售與使用稅的一個重要認定依據.
Quill 公司是一家特拉華州的企業,它在北達科他州并沒有設立分支機構,通過郵寄銷售\\(遠程銷售的一種方式\\)的方式為北達科他州的顧客提供商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最后裁決:由于Quill 公司與北達科他州沒有稅收實質關聯,該企業不需要為北達科他州履行郵寄商品銷售稅的扣繳義務.這意味著,電子商務的稅法適用與遠程銷售一致.由于美國的電子商務交易商無須為網上銷售商品或服務的目的地所在州行使扣繳義務,導致各州的在線商品或服務的銷售稅征收非常不理想.
第三,電子商務稅收包括哪些方面?電子商務是一個綜合業務平臺,在該平臺上聚集了電子商務的生態系統,涵蓋商品與服務交易、物流快遞、IT 外包、網絡營銷、代理運營等,它的服務主體上是為眾多大中型企業和小微企業提供一個商業服務的空間.所以說,電子商務稅收所包含的內涵非常豐富,理論上涉及業務平臺上所有利益相關者.
從電子商務交易環節來說,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在線貨物與勞務所涉及的增值稅或者消費稅.
二是物流快遞行業.該行業是將電子商務所交易的有形產品送至消費者的一個環節,該行業會涉及增值稅.三是 IT 外包.提供電子商務軟件、硬件以及外包服務所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四是互聯網接入服務.這個服務是電子商務開展業務的基礎,它為電子商務業務的順利進行提供了一個硬件“場所”.五是電子商務服務的組織.主要涉及電子商務平臺服務商為電子商務交易提供交易平臺.五是其他.例如網絡營銷、代理運營等.六是電子商務活動中所涉及的經營主體獲得利潤時涉及的企業所得稅.
第四,對于電子商務在線下載方式銷售的音樂、電影、媒體、軟件、書籍等屬于貨物還是服務?
這部分產品在線下實體店都以貨物形式存儲,其銷售也按照貨物銷售適用增值稅法.因此,這也會引發爭議.如果線上下載與線下實體店銷售方式的稅法判定不同,那么會引發不公平.
但從國外的實踐來看,有著不同的理解.例如,歐盟增值稅第六號指令修正案增加了關于網上交易數字化服務的規定.它區分了間接電子商務與直接電子商務的概念.間接電子商務是指消費者通過網絡選擇、訂購實體產品或者有形服務①時,現有增值稅制度是完全適用于此交易.直接電子- 37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商務是指消費者均是借助于網絡設備,以有線、無線以及其他方式來完成全部傳輸與接收,并不包含以實體產品的方式傳送數字化內容,需要按照“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電子商務征稅需要堅持一些原則,具體包括:第一,稅收中性原則.稅收中性原則是對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所要堅持的重要原則.對于該領域的稅收政策不能過度扭曲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手段之間的發展,決策者需要為電子商務發展確立一個透明、中性的稅收制度環境.
稅收中性原則是各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所堅持的基本準則.以美國為例,1997年 7 月 1 日,克林頓政府發布《全球電子商務框架》\\(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Commerce\\).這個文件被認為是美國政府主導的全面進入信息化時代的標志性文本.從《全球電子商務框架》這個標志性文件可以看出,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關于美國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主張是減少政府干預,讓私人部門在電子商務發展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意味著,這個時期,美國政府對于電子商務發展的態度是減少政府干預,體現在稅收政策領域便是必須保持稅收中性.
然而,在當時美國銷售稅制度下,電子商務與其他傳統商務渠道\\(例如百貨商店\\)卻面臨著非中性的問題.原因在于:開展電子商務的“場所和平臺”,即“互聯網接入服務”面臨被納入銷售稅應稅服務的可能,而開展其他傳統商務渠道的場所和平臺并不存在這個涉稅問題,這對電子商務是不公平的.因此,為了保持稅收中性,避免互聯網接入服務課稅帶來的資源扭曲,1998 年,由參議員 Ron Wyden 和眾議員 Christopher Cox 提出互聯網免稅法案,1998 年 10 月 8 日參議院通過該法案,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 10 月 21 日簽署該法案.該法案規定,自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01年9月30日三年內,美國各州和地方政府暫停對互聯網接入服務課稅,即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提供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暫不征銷售稅或使用稅.
再以歐盟為例,1998 年 6 月 17 日,歐盟委員會在布魯塞爾向歐洲議會提交了《間接稅與電子商務》.這是歐洲首次向最高立法機關提交關于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特別是增值稅\\)的報告.該報告提出了電子商務征稅必須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在歐盟,無論采取什么手段提供貨物與服務,都必須交繳納增值稅,對于憑借網絡來實現貨物與服務的銷售也是如此.為了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歐盟委員會需要確立一個透明、中性的稅收環境,避免對傳統商務渠道產生扭曲作用.
第二,產業發展原則.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不僅需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發展本身帶來的稅收問題,而且需要綜合考慮發揮電子商務推動國家產業結構升級、促進就業、拉動消費需求等方面的積極作用.需要在稅收中性與產業發展之間找一個結合點.而且,各國的情況不同,電子商務在整個產業結構所發揮的作用不同.例如在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促進了大量的網店繁榮發展,帶動了大量的就業和消費需求,對于我國目前穩定經濟增長、解決就業問題無疑提供了一個渠道.所以說,對電子商務領域實施一定的稅收優惠非常必要,通過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帶動相關行業的發展,從而促進經濟發展,最終實現擴大稅基、增加財政收入的目的.
第三,公平不歧視原則.依據美國和歐盟的經驗,不能針對電子商務開征任何新的稅種.而且,不同電子商務經營商所面臨的經營成本不同,經營能力有所差異,顯然對他們要實行差別化的稅收政策.例如,一個既擁有網店又擁有實體店的電商企業,和只擁有網店的企業經營成本是不同.
第四,征管便利原則.稅收征管是實現稅收制度的工具,它所需要考慮以下問題:一是互聯網的技術特征.稅務機關如何更好地確定稅基;二是如何確定扣繳義務人.傳統交易活動可以通過一些扣繳義務人實現稅收征管,電子商務則不顯著具備這個優勢.即使可以確定扣繳義務人,那么也需要確定扣繳環節.不然會引發新一輪的地區間稅收分配問題.然而,即便如此,從稅收征管的角度來看,電子商務仍存在征管過程復雜、不便利、低效、征稅和遵從成本過高的問題.例如,稅務機關需要辨別哪些是稅源、適用什么稅率、如何確定稅收減免、如何保證隱私權、稅務審計和強制執行等.
四、關于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簡要建議.
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深入研究,然后提出適合于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一,就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來說,實際上部分電子商務經營商已經履行稅務登記手續,其網上交易所涉及的流轉稅已經納入正常稅收征管程序\\(例如“B2B”和部分“B2C”的“B”\\).
而部分經營商沒有履行稅務手續,沒有納入稅收征管范圍.從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來說,為了規范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發揮電子商務解決就業、拉動消費的作用,對這部分經營商要充分盡快納入稅務管理視野,但也要實行特別稅收優惠,幫助這部分納稅人盡快做大作強.
第二,需要盡快研究出臺數字化商品服務的稅收政策.這部分產品的特點是它的傳輸、出售、消費都在網上,例如網上下載音樂,提供網絡游戲服務、提供咨詢服務.明確這個領域的稅收政策有助于中性效應的發揮.
第三,為了避免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企業屬地管理帶來的稅源轉移與過度集中,建議研究制定相關稅款代扣代繳的制度,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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