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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目前房產政策下的假離婚形式、法律效力及對策
目前房產政策下的假離婚形式、法律效力及對策
>2024-04-12 09:00:00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物質利益越來越被人們所看重,并被帶入婚姻關系中。尤其是房產問題愈演愈烈的我國在過高的房價、住房的剛性需求以及不規范的房地產市場等因素的綜合作用下,使得很多夫妻通過假離婚的方式規避法律達到其非法目的。假離婚不僅是對婚姻自由的濫用更是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害,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因此對假離婚現象應當有所重視。

一、假離婚的定義及特征

\\(一\\)假離婚的定義

假離婚亦稱為虛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雙方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通謀或單獨作出的虛偽的暫時的解除婚姻關系的意思表示持目的達成后再復婚的行為川。即婚姻實質上并沒有死亡決妻關系名亡實存,離異只是獲取更多利益的一種手段他們改變的是在法律上的關系。目前,會生活中虛假離婚時有發生尋其根本,旨因利益所致。

\\(二\\)假離婚的特征

1.假離婚的男女雙方為合法夫妻,但雙方或一方無真正離婚的意愿。假離婚的原因不是法律意義上所稱的感情不合以及真正意義上的雙方意志的自愿而是通過合法的離婚來鉆國家法律、政策的空子。

2.假離婚的目的明確決妻雙方通過合謀,以欺騙的手段通過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辦理離婚,以達到規避國家政策和法律,撈取購房、優惠房貸利率和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3.假離婚的夫妻一般會作出復婚的約定,但在實踐中,有當事人在目的達成后復婚的情況也有弄假成真的,當事人一方反悔不履約的情況導致真正離婚。

二、我國目前房產政策下的假離婚及其形式

\\(一\\)目前在我國的導產政策下,主要有以下兩種假離婚

1.為多得農村征地安置或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而假離婚。在農村征收集體土地和城市舊城區改造過程中,由于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對無房戶有一定的照顧樸償款往往以戶為單位予以發放。因此不少被征地農戶、拆遷戶夫妻為了獲取更多的補償款或安置房而假離婚。據人民網?013年10月25日報道皮徽省的魏姓大媽在舊房拆遷的過程中為多得一套房屋與丈夫假離婚事后一家人雖然得到了三套房的補償但丈夫卻反悔不愿復婚,以致真正離婚。

2.為應對樓市調控而假離婚。為抑制房價過快上漲,控制房產投資過熱打擊房產投機行為2013年2月20日,中央頒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從以下稱“國五條”》這是繼2009年12月份開始對樓市進行調控以來的第五次升級。接著于2013年3月1日,國務院發布《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通知儀以下稱“國五條細則”》明確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嚴格按轉讓所得20計征。隨后我國各地于2013年3月31日公布各地方關于“國五條”細則,同時對限購、限貸作出明確的規定。

\\(1\\)以假離婚規避20%的個人所得稅“國五條”細則出臺后,明確規定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嚴格按轉讓所得20%計征但出售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免征個人所得稅。相對于過去的出賣方只需按照房屋成交價的1%交納個人所得稅}0%的個人所得稅確實是個不小的數目。因此,在實踐中,就有夫妻通過假離婚,將一處房產歸于夫妻一方名下剩余財產全部歸于夫妻另一方在當擁有一處房產的一方將其處分于第三人時,就順利規避了20%的個人所得稅\\(2\\)以假離婚規避樓市限“國五條”細則出臺后,諸如北上廣等大城市都嚴格限制向擁有兩套住房的家庭出售房屋,因此不少夫妻選擇通過假離婚的方式使一方凈身出戶從而獲得重新購房的資格待目的達到決妻雙方再依約定復婚。

\\(3\\)以假離婚規避銀行限貸‘國五條”細則頒布后眼行對于購買第二套房屋的貸款限額、首付以及個人信用等都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以住房貸款為例,夫妻雙方通過假離婚,以一方的個人名義貸款,即可以享受首次購房貸款的優惠,以此來規避銀行限貸,減少交易成本。

\\(二\\)我國目前導產政策下的實現假離婚的形式

目前我國房產政策下的假離婚形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1.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事先約定油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并提起離婚訴訟另一方在審理過程中對離婚的事實、財產分配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進行配合最后以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將房產轉移給起訴一方實現假離婚的目的。

2.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通過協商,對包括房產在內的財產進行約定在簽訂離婚協議書后雙方共同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以此來實現假離婚的目的。

三、假離婚的法律效力認定

在實踐中,當事人假離婚之后向法院起訴,法院要對其當時離婚行為的法律效力進行認定所以要想解決此類問題,首先要對假離婚的法律效力進行認定。

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由此可見,我國采取的是相對寬松的離婚制度雙方有真實離婚的意思表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無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后就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進行形式審查后就可以發給雙方當事人離婚證。但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并無真正的離婚意愿是自愿進行假離婚而非真離婚雖然離婚的形式合法卻欠缺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假離婚的法律效力認定在學術界意見不一莊要有兩種理論。

第一種是實質意思說,也稱虛假離婚無效說,我國臺灣學者戴炎輝、戴東雄認為協議離婚啟須以當事人有離婚之真實意思表示合意為必要有離婚意思。所謂離婚意思乃實質的永久解消婚姻關系之意思\\(實體意思、實質意思\\)若無此種實質意思,縱踐行離婚之形式要件離婚應為無效。離婚為形成的身份行為系由身份的效果意思、身份行為的生活事實及身份行為的表示方式等三要素所組成,只具備身份行為的表示方式但如欠缺身份行為的實質意思時,仍不能使身份關系發生或消滅。

第二種是形式意思說也稱虛假離婚有效說,我國臺灣學者陳棋炎先生認為所謂離婚意思乃踐行離婚形式要件之意思\\(形式意思\\)如有此意思則不問其實體意思之有無其離婚應為有效[司。離婚雖與結婚同為形成的身份行為但其系以解除夫妻關系為內容,與結婚尚有所不同考慮信賴離婚登記的第三人應受保護之立場,就離婚意思應采取形式意思說從為虛假離婚為有效。

兩種學說從不同的角度出發來闡釋虛假離婚的法律效力問題,都有其道理。國外的立法例和判例也對此問題有著不同規定。有認為需假離婚有效的,有認為虛假離婚無效的,還有認為虛假離婚為可撤銷的。在日本例歷史上學者多采實質意思說,判例也曾持實質意思說近些年來日本學說又傾向于形式意思說加有日本學者認為,關于身份上的行為虛偽表示應當構成無效是當然的,但依第2項在對善意第三人的關系上有效在身份關系的本質上是不當的。因此,關于身份上的行為,虛偽表示,不依據本條,從其行為的性質,應當在所有的關系上無效。

我國大部分學者持有實質意思說,認為假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因為假離婚是虛偽意思表示的結果,因而登記離婚便為無效起訴到法院做出判決之后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院判決撤銷當事人的離婚登記,收回其離婚證并重新發給結婚證。同時也有不同的意見的,有的學者認為協議假離婚的當事人是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的,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賒非雙方當事人均想復婚\\(雙方當事人均為再婚\\),否則婚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其財產分割可按照《婚姻法》解釋\\(二\\)努第9條的規定重新分割。但當協議假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再婚而不愿復婚時法律就應保護善意第三的合法權益保護后一個合法婚姻。雙方當事人是通過人民法院調解虛假離婚的,有證據證明調解不是自己真實意愿或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申請再審要求撤銷。

筆者認為月前我國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并未對假離婚及虛偽的意思表示作出相關規定意思表示瑕疵僅現于我國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和顯失公平等行為,且多見于財產行為并不適用于身份行為和身份關系,因此筆者認同形式意思說從為假離婚有效理由如下:

\\(一\\)婚姻契約理論為一夫一妻制條件下的協議離婚制度提供了合理依據:從法律的觀點看婚姻是一男一女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終身結合、互為伴侶、彼此提供性的滿足和經濟上的幫助以及生育男女的契約。根據契約自由的要求婚姻的維持或解除應可以委之于夫妻雙方的審慎抉擇。同時這也是意思自治在婚姻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意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其效力優先于法律規定這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權利允許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因此法律對只要是雙方自愿的合乎程序的協議離婚的效力必然無條件維護,國家既然連離婚理由都無從干涉那對離婚理由之下的目的、動機之類的內在因素就更無理由追究了。雖然這的確為不少人制造了利用“法律空子”的機會但倘若已被判決的離婚效力能被目的與動機左右那勢必將對離婚自由的損害更大。

\\(二\\)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發生法律關系的必要條件,因此婚姻關系的解除是在自愿、獨立的情形下進行的,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涉,且當事人雙方的離婚協議中并不涉及欺詐、脅迫等因素,所以當事人理應自己行為自我答責。

\\(三\\)夫妻雙方通過協議登記離婚或進過法院調解、判決后,產生離婚的法律效力對外具有公示力,當事人的離婚合意也許是假的,但民政登記卻是真的基于對保護第三人國家公權力機關的信賴應當賦予離婚登記確定的效力當事人反悔不能推翻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法律要維護這種行政或司法的公信力,其指導下廣泛形成的新的人身與財產社會秩序加果受到離婚效力自身瑕疵而溯及既往的影響,則無法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厘家行為的可信度也大打折扣,因此而付出的法律實施成本可能太大是明顯不合理的。

\\(四\\)就規避限購政策的假離婚而言法院要對此有所作為不僅會受到婚姻法理的制約在事實認定、證據采集、法律適用等方面也存在相當的困難。首先假離婚并無直接的受害方,因此第三人起訴法院要求確認假離婚無效力的法律可能性很小。其次,假離婚雙方如果是在已成功突破限購政策購買新房后產生糾紛訴至法院,倘若認定假離婚行為無效雙方婚姻關系繼續維持效力溯及既往,多分的房子效力又將如何?法院難是否能要求他們退還所購房產?又能退還給誰?因此從定假離婚行為無效勢必對新形成的人身和財產秩序產生重大影響。最后我國目前在《民法通則》和《婚姻法》中尚無關于假離婚的法律規定因此在審理時法律適用也存在相當難度。

\\(五\\)對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認定假離婚有效形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能否撤銷李某與張某離婚登記問題的復函》認為李某、張某二人辦理離婚登記時離婚意思表示明確,證件證明齊全,程序合法。當事人李某以離婚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為由,請求想要通過假離婚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投有法律依據。李某與張某是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一致意見\\(見雙方的離婚協議書\\),不存在不符合離婚登記實質條件的情況.D此婚姻登記機關不能撤銷李某與張某的離婚登記。雖然該復函并非是針對規避房產政策而認定假離婚有效但仍對因規避房產政策而假離婚的效力認定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四、避免和減少假離婚的對策

婚姻家庭是社會的基石,社會的安定與和諧離不開婚姻家庭的美滿與健康。對于“假離婚”的夫妻來說,他們雖然用假離婚的手段獲取了一時的緊急利益膽同時也為家庭和社會埋下了無數真的危機,弄假成真不再復婚的現象也常有發生。為了避免和減少假離婚的現象,筆者有以下幾點思考:

\\(一\\)完善立法

假離婚這一概念我國現有民事法律或婚姻家庭法中尚未有明文規定。假離婚這一說法目前僅限于學理研究層面。近些年,隨著假離婚現象頻發各地針對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頒布了相應的政策法規來規制假離婚現象:例如北京市國土房管局于2010年9月1日發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努對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中住房困難戶\\(含自建房住戶\\)的拆遷安置補助費等標準作了新修改,假離婚方式等混淆拆遷困難補助的政策界限將不再能得到拆遷困難補助J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對于通過假離婚簽訂協議,約定房屋歸配偶一方所有,另一方因事后弄假成真,難以復婚而主張婚姻無效的,除能舉證證明欺詐或脅迫事由外,不予支持。但在實務操作中,因效力層級不一、認定標準不一在具體適用時仍存在大量問題。因此,可以通過修訂《婚姻法》或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假離婚這一概念及其構成要件加以明確,即夫妻雙方或一方為逃避義務、追求某種不正當利益而解除婚姻關系且在離婚后仍共同生活的行為,以此明確假離婚的認定以及效力問題系統化標準化的研究假離婚。同時在法律中還需明確規定假離婚的不合法性并制定相關的懲戒辦法對假離婚這一行為,可以考慮根據其目的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懲戒辦法。如以騙取拆遷安置補償或在購買商品房時以少交貸款利息為目的的,可以比照我國《刑法》第266條關于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完善離婚的行政登記程序

在對離婚的登記上要完善《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條款確立相對嚴格的離婚審查程序更要嚴格按照《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要求進行處理使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有法可依。首先對離婚當事人雙方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審查,必要的時候可適當的延長審查的時間,以確定是否為了非法的目的而離婚。其次進一步完善對離婚申請內容的實質審查?,F階段的離婚審查,大多為形式審查,即對離婚當事人雙方提交的申請、證明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而對離婚協議的實質內容重視不夠。因此,應通過立法加強對離婚協議實質內容的審查力度?;橐龅怯洐C關或人民法院在審查中,如發現離婚協議內容中有全部財產歸一方所有等顯失公平的內容時,可以主動對離婚當事人雙方的收入來源、收入狀況、子女撫養等情況進行詳細的調查核實,以確認其是否有不正當目的。

\\(三\\)注重法律政策的導向作用

在立法時應當既要考慮法律對婚姻糾紛的處理作用,同時也要考慮法律的導向作用。在夫妻財產問題上要強調夫妻財產共有,以增強夫妻間的歸屬感和一體感。同樣的,在制定政策時不但要指在解決社會問題還應當要預見其將帶來的社會影響“國五條”的出臺本意是想抑制房價的過快增長,但結果卻是房價不降反增,大有房價失控之勢并在社會上引起“扎堆離婚”新問題。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13年3月全國70個大中城市中有68個城市房價出現環比上漲。5月初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公布的報告指出房地產市場再次出現全面反彈,表明住宅市場重調控、輕改革的思路需要做出全面調整。由此可見,“國五條”不但沒有實現其既定目標湘反卻給社會帶來了負面影響。因此肩關部門在制定政策時要全面考慮,既要關注效果也要考量其可能帶來的社會影響要減少行政手段與家庭利益直接掛鉤讓婚姻對家庭的責任與家庭財產收益之間避免形成沖突關系在政策中避免對大眾的誤導避免“人造”離婚理由。因此要實現法律與政策雙管齊下,才有可能走出房價“屢高屢調”的歷史怪圈從源頭上制止假離婚現象。

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我國已進入到一個深層次的制度和體制變革中假離婚現象是我國當代社會價值取向及社會現實問題的集中反映,這一方面與當前社會管理制度不健全,大眾法律意識淡薄有關,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國法律在該領域的空白政策規范不到位的問題。因此我們應當從法律角度對這一現象加以關注,通過立法,完善對假離婚的法律規制通過正確的政策導向來引導大眾理性的對待婚姻及社會問題從而維護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權威,共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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