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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社會論文 > > 社會保障對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的逆向調節作用研究
社會保障對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的逆向調節作用研究
>2024-05-06 09:00:00



一、問題的提出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經濟實現了高速發展,國民財富快速積累,人民生活也得到了較大改善。2013 年我國的國內生產總值達到 568 845 億元、政府財政收入高達 129 143 億元、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超過 6 700 美元[1],但收入分配差距的持續拉大仍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不滿,民眾對于社會公平與正義的認可度急劇下降,不僅失業者和農民工等低收入群體強烈不滿,甚至黨政官員、私營企業主和公司高管等既得利益者群體也多有怨言。根據世行公布的數據,5% 的美國人口占據了全國60% 的財富,而中國卻是 1% 的富裕家庭占有了全國 40% 以上的資產,成為全球貧富差距最大的國家之一[2]。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斷拉大,不僅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而且極大地損害了社會公平與正義,激化了社會各階層的矛盾,導致潛在的社會風險日趨放大,最終將形成“個體不滿———群體不滿———群體行動———社會動蕩”的風險鏈條。

盡管收入分配差距的日趨惡化是多種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但是社會保障作為收入分配的重要“調節器”未能充分發揮作用則是關鍵因素之一。一般認為,社會保障是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與有效手段,具有綜合性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3]。然而,經過多年的改革與發展,盡管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進入了“城鄉統籌、全民覆蓋”的新階段,但社會貧富差距卻在持續擴大,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因此,亟需正確認識我國社會保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效應,分析可能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針對性的解決策略。

二、相關文獻回顧

關于社會保障與居民收入分配問題,學術界給予了較多的關注,并取得了一些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部分學者研究發現社會保障是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能夠有效地縮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Korpi和 Palm e﹙1998﹚[4]利用盧森堡收入研究所﹙LIS﹚的數據對不同類型的福利國家進行實證研究發現,面向貧困者的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的水平和目標瞄準對于縮小收入不平等具有重要作用;DavidJesuit和 VincentM ahler﹙2004﹚[5]對 13 個西方國家的財政支出再分配效果進行對比研究發現,在 1980年 ~ 2000 年的 20 年間,社會保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要遠遠大于稅收,以瑞典為例,社會保障對基尼系數的調節貢獻高達 82.5% ,而稅收對基尼系數的調節貢獻僅為 17.5% ;Sm eeding Tim othym﹙2004﹚[6]對西方國家的收入不平等、貧困和收入再分配的關系進行跟蹤研究發現,養老金能夠有效緩解老年人貧困,降低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性;W ang 和 Cam inad﹙2011﹚[7]根據盧森堡收入研究所﹙LIS﹚的數據對 36 個國家進行收入不平等和社會轉移支付與稅收的再分配效應研究發現,公共養老金、遺屬保障、社會救助和家庭津貼等社會保障轉移支付收入占南歐國家國民收入再分配的 80% 以上,占盎格魯—撒克遜國家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份額為 30% 左右,占北歐國家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份額為40% 以上,占歐洲大陸國家和中東歐國家國民收入再分配的份額為 50% 左右,能夠有效地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高文書﹙2012﹚[8]采用測算基尼系數的方法研究發現,社會保障轉移性收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國城鎮居民內部和農村居民內部的收入不平等;丁煜和朱火云﹙2013﹚[9]的研究則指出盡管當前我國社會保障的收入再分配效應不顯著,但其正向效應開始顯現;劉毅﹙2014﹚[10]通過實證分析認為,社會保障轉移性收入從2009 年開始逐步回歸到縮小居民貧富差距的作用軌道,然而效果有待提高。

然而,另外一些學者的研究則指出社會保障不僅沒有縮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反而進一步拉大了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即“損不足以奉有余”。M oene 和 W allerstein﹙2001,2003﹚[11 ?12]對 OECD 國家的收入不平等、社會保障和再分配的關系進行實證研究發現,收入不平等與再分配呈負相關,即包括社會保障在內的再分配是財富從低收入群體向高收入群體的“逆向轉移”,加劇了居民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性;黃祖輝等﹙2003﹚[13]運用 GE 指數及其分解方法研究發現,社會保障轉移性收入加劇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的不平等,之后運用相同的方法對浙江各地收入差距進行研究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14];Kenworthy 和 Pontusson﹙2005﹚[15]對 OECD 國家的收入不平等和再分配的發展趨勢進行分析后指出,在 1980 年 ~ 1990 年的 10 年間,社會福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大多數國家的收入不平等;侯明喜﹙2007﹚[16]發現由于社會保障的二元體制和社會保障目標瞄準存在偏差等問題,導致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成為了擴大城鄉貧富差距的“助推器”;楊天宇﹙2009﹚[17]的實證研究結果顯示,轉移性收入進一步拉大了城鄉乃至全國的居民收入差距;王藝明和蔡翔﹙2010﹚[18]利用省級財政支出面板數據分析發現,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的城鎮偏向加劇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的不平等;王茂福和謝勇才[19]﹙2012﹚的研究發現,我國社會保障進一步拉大了農村居民內部和城鎮居民內部的收入分配差距,即存在一定程度的“逆向調節”;雷根強和蔡翔﹙2012﹚[20]基于省級面板數據分析發現,由于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的“厚城鎮薄鄉村”傾向導致我國城鄉貧富差距逐步擴大;李亞青﹙2014﹚[21]利用廣東兩市的醫療保險數據研究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再分配情況,發現作為社會保障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職工醫保存在比較嚴重的“窮人”補貼“富人”現象,成為推動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加速器”。

從已有文獻來看,國內外學術界圍繞著社會保障與居民收入分配的關系問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并且學者們尤其是國內學者關注的焦點是社會保障與城鄉居民收入分配的關系問題,而對社會保障與農村居民收入分配的關系問題關注甚少。有鑒于此,本文采用廣東省數據對社會保障與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問題進行具體剖析,以期對正確認識我國社會保障與農村居民收入差距的關系有所裨益。

三、社會保障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機理

一般而言,國民收入分配可以分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三個層次,每一個層次都會涉及相應的利益調整[22]。社會保障是運用經濟手段解決特定社會問題的重要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其通過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與福利以及慈善公益事業等互助共濟性制度安排,不僅能夠在再分配領域中發揮關鍵作用,而且可以在初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中發揮重要作用,從而有效地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一﹚社會保障能夠有效地改善初次分配格局

在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領域,強制性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等社會保險無疑會改善初次分配格局,因為當雇員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項目時,不僅自己要承擔繳費責任,雇主亦要承擔相應的繳費義務,雇主與雇員的繳費列入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享受政府規定的財稅優惠政策,換言之,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是政府免稅、雇主讓利、雇員受益的一項制度安排。當前,倘若雇員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雇主的繳費率約為雇員工資總額的 30% 左右,雇員的繳費率則約為其工資總額的 10%左右,如果再算上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制度將會直接影響雇員 40% 以上的收入安排。此外,有些企業為了吸引優秀人才和培養雇員的忠誠度,還建立了一些職業福利制度,如企業年金制度等,雇主與雇員共同繳費,并享有相應的財稅優惠政策。故而,社會保障通過社會保險制度和職業福利制度能夠有效地改善初次分配格局,調節勞資收入分配差距。

﹙二﹚社會保障在再分配領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在國民收入實現初次分配的基礎上,政府通過稅收和社會保障等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第二次分配,以實現社會和諧與維護社會公正。在國民收入的再分配領域中,作為社會保障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其受益者不需要履行任何繳費義務,具有權利與義務的單向性特征。具體言之,社會救助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專項救助制度等制度安排對低收入群體進行幫扶,以提高他們的實際收入或者獲得收入的能力,縮小其與高收入階層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社會福利則通過教育福利、職業福利和住房福利等面向全體國民的普通福利以及婦女兒童福利、老年人福利和殘疾人福利等面向特殊人群的特殊福利直接或者間接增加他們的實際收入,具有明顯的收入分配調節功能。

﹙三﹚社會保障對第三次分配具有重要影響

以慈善公益事業為主要內容的國民收入第三次分配,是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補充,在調節貧富差距與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慈善公益事業作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補充,是以公民的慈善意識、公益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為出發點,以公民﹙主要是中高收入者﹚和社會組織的捐贈為物質基礎,以非政府組織和非營利組織為組織基礎,通過救災、濟貧、助學和解危等形式對弱勢群體進行幫扶,以解決其生存危機和增加其實際收入,實現財富從中高收入群體到低收入群體的轉移,是“富人”對“窮人”的讓利,從而能夠有效地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可見,社會保障實質上是一種綜合性的收入分配調節機制,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能夠有效地縮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和諧與發展。

四、數據來源與實證分析

﹙一﹚數據來源

本文所使用的數據主要來源于《廣東統計年鑒》﹙2003 ~ 2013﹚。選擇從 2003 年開始研究的原因主要是《廣東統計年鑒 2003》才開始對“按人均純收入等級分的農村居民家庭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把農村居民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等收入戶、中高收入戶和高收入戶”5 個等級,在各收入戶的收入調查中都包含了“轉移性收入”這一項,可比性很強。根據《廣東統計年鑒》,農村居民的轉移性收入主要是指農村居民無償獲得的資金和實物,具體包括養老金、救濟金、撫恤金和其他轉移性收入等,其中養老金、救濟金和撫恤金等由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獲得的收入占農村居民全部轉移性收入的90% 以上,故而可以用轉移性收入數據來代替。

﹙二﹚社會保障與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的關系分析

由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獲得的收入既是居民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亦是縮小居民貧富差距的有效手段。按照發達國家的經驗,社會保障能有效縮小居民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與正義[23]。根據我國國情,對于這一問題可從三個方面進行具體剖析。

1.社會保障調節農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實際效果

分析社會保障調節農村居民收入分配的具體效果,必須對社會保障調節前后的農村居民收入差距進行比較。由此,我們引入“不良指數”這一概念。不良指數是指不同收入戶的收入與低收入戶的收入之比,比值越大,說明收入差距越大。由此,“初始收入不良指數”是指社會保障調節前不同收入戶的收入與低收入戶的收入之比,“調節后收入不良指數”是指社會保障調節后不同收入戶的收入與低收入戶的收入之比,“調節效果指數”則為初始收入不良指數和調節后收入不良指數的差值。假設調節效果指數為 E、初始收入不良指數為 A、調節后收入不良指數為 B,則:E = A ?B。當 E 為正值時,表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社會保障縮小了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當 E 為負值時,則表明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社會保障拉大了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即出現了“逆向調節?!?/p>

根據統計年鑒的數據,可以計算出 A、B 和 E 的值,如表 1 所示。同時,通過判斷表 1 中的 E 值可以得到表 2 的數據,綜合表 1 和表 2 可以對社會保障對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差距的影響進行分析??傮w而言,社會保障對不同收入戶收入分配差距的影響是不同的。在 2002 年 ~ 2012 年的 11 年間,對于中低收入戶而言,E 值穩定在 0.03,出現負值的年數為 5 年,表明社會保障縮小了收入分配差距;對于中等收入戶而言,E 值由 0.04 降低到 0.03,出現負值的年數為 5 年,表明社會保障縮小了收入分配差距;對于中高收入戶而言,E 值由 0.03 增加到 0.04,出現負值的年數為 5 年,表明社會保障縮小了收入分配差距;對于高收入戶而言,E 值由 ?0.04 變化為 ?0.08,出現負值的年數為 11 年,表明社會保障擴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從平均值來看,在 11 年間,E 值為負值的年份有7 年,為0 的年份有2 年,其他兩年的 E 值較小,同時從各收入戶的 E 值為負值的個數來看,中低收入戶、中等收入戶和中高收入戶皆為 5 個,而高收入戶為 11 個,這就表明社會保障對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效果微乎其微,且呈現出進一步拉大收入差距的特點。

綜上可知,社會保障對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存在比較嚴重的逆向調節,即進一步拉大了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出現了財富從低收入階層向中高收入階層逆向流動的“劫貧濟富”現象,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2.人均社會保障收入占人均純收入的比重

社會保障轉移性收入占居民人均純收入比重的大小是其能否發揮收入分配調節作用的物質保障。倘若社會保障轉移性收入占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較大,則表明社會保障具備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條件,反之則不然。如表 3 所示,在 2002 年 ~ 2012 年的 11 年間,盡管社會保障收入占廣東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處于 3% ~ 6% 之間,但是也是除工資性收入和家庭經營收入外的第三大收入來源,表明社會保障已經初步具備了調節農村居民收入分配的條件。

從表 3 可知,在過去的 11 年間,各收入戶人均社會保障收入占人均純收入的比重呈現升降交替的趨勢,總體而言,各收入戶人均社會保障收入占人均純收入的比重皆有所增加。比較 2002 年和2012 年的數據,人均社會保障收入占人均純收入的比重從低收入戶到高收入戶分別增加了 0.68% 、0.86% 、1.66% 、0.39% 和 1.53% 。同時,從比重的均值來看,由高到低的排列順序分別為:高收入戶﹙6.57% ﹚、中高收入戶﹙4.37% ﹚、低收入戶﹙4.30% ﹚、中等收入戶﹙4.17% ﹚和中低收入戶﹙3.99% ﹚。

這說明社會保障收入有向中高收入群體集中的趨勢,即農村居民的收入愈高,就愈有可能獲得更多的社會保障收入,從而進一步拉大廣東農村居民貧富差距,即再次證明了社會保障調節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是“損不足以奉有余”。


3.各收入戶社會保障收入的增速比較

對近年來各收入戶社會保障收入的增速進行分析,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會保障收入的集中傾向,而且能夠判斷社會保障調節收入分配的發展趨勢。從圖 1 可知,從 2003 年 ~ 2012 年的 10年間,各收入戶社會保障收入的增速皆是圍繞其均值上下波動,除 2009 年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和中等收入戶的社會保障收入增速出現了極端情況之外,其他年份不同收入戶社會保障收入的增速并無明顯的規律可循。從均值來看,根據表 4 可知由高到低的排列順序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等收入戶、中高收入戶和高收入戶,表明居民收入愈高,其社會保障收入的增速愈慢。同時,高收入戶與低收入戶的社會保障收入之比由 2008 年最高的 47.29 下降到 2012 年的 6.58,表明社會保障收入正在緩慢地改變向中高收入群體集中的傾向。然而由于目前低收入階層和中高收入階層的社會保障收入差距依然較大,且在社會保障調節之前,兩者的收入差距本來就很大,故而可以預計在未來若干年內社會保障仍舊無法有效縮小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因此,通過對《廣東統計年鑒》中的農村居民轉移性收入數據進行分析可以發現,社會保障與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關系呈現出兩大特點:一是存在不同年份的差異,但總體上看社會保障拉大了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二是存在不同收入群體的差異,有限的社會保障資源大部分被中高收入階層所占有,進一步拉大了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進而言之,社會保障對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并不符合其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機理,而是存在較為明顯的“損不足以奉有余”現象。

五、社會保障收入拉大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原因

由上述分析可知,雖然社會保障收入已經初步具備了調節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條件,且社會保障收入也在逐步改變向中高收入群體集中的傾向,但仍無法改變社會保障對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存在逆向調節的現狀。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社會保障成為拉大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助推器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不足

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既是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亦是其能否有效發揮收入分配調節功能的基本物質保障?!稄V東省 2013 年預算執行情況和 2014 年預算草案的報告》顯示,2013 年廣東財政社會保障與就業支出總額為 734.34 億元,占廣東財政總支出的 8.88%,然而 2013 年國家財政社會保障與就業支出總額為 14 281.67 億元,占全國公共財政支出的 10.33%,故而 2013 年廣東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水平要比國家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水平低 1.45 個百分點。實際上,廣東作為我國第一經濟大省,完全有條件為全省人民提供更加完善的社會保障,然而其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水平尚未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廣東財政社會保障支出總量不足,且有限的社會保障資源大多數被中高收入階層所占有﹙見表 3﹚,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障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功能的有效發揮。

﹙二﹚社會救助與福利制度覆蓋面偏低

對目標人群與社會問題進行覆蓋是社會保障有效發揮其收入分配調節功能的重要前提。

事實上,與社會保險等相比,社會救助與福利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具有操作簡單和效率高等優勢[24]。社會救助與福利可以以現金或者實物的形式直接補貼給低收入群體,從而有效地縮小居民收入差距。不過,社會救助與福利制度這一功能的有效發揮需要有適度的覆蓋面。當前廣東農村社會救助與福利制度還不夠完善,覆蓋面偏低。以農村社會救助的核心制度低保為例,當前享有低保救助的廣東農村人口不到農村總人口的 5% ﹙見表 5﹚,而 2012年全國農村低保對象人數為 5 344.5 萬人,占全國農村總人口的 8.3%[25],而發達國家享受低保救助的低收入人口通常占總人口的 10% 以上[26],表明廣東農村低保覆蓋率水平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故而,廣東農村社會救助與福利制度的覆蓋面偏窄,導致其對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調節作用大打折扣。

﹙三﹚社會救助與福利制度的目標瞄準存在偏差

為了讓有限的社會救助與福利資源得到充分利用,需要建立一個科學的目標瞄準機制,以有效辨別貧困家庭及其窮困程度。當前社會救助與福利制度的目標瞄準機制主要有資格審查和家計調查等,這是防止有限的福利資源“錯付”與杜絕福利欺詐的有效途徑。然而,以低保為例,由于信用體系不完善和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對農村居民實施家計調查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而且有限的農村低保資源很有可能會被農村精英階層搶先瓜分,從而導致農村低保制度的目標瞄準出現偏差,出現了“應保未?!焙汀氨2辉摫!钡摹斑z漏”與“瞄錯”并存的現象。2013 年廣東省通過對“人情?!?、“指標?!焙汀熬S穩?!钡冗M行拉網式核查,清退了近 12 萬份假低保[27],根據表 5 可以計算出廣東低?!板e保率”約為 6.75% ,遠遠高于全國 4% 的平均水平[28],這就說明一些相對富裕的農村居民獲得了低保,而一些真正貧困的農村居民卻沒有享受到應有的保障,從而鞏固了低收入群體與中高收入群體社會保障水平的差距,導致中高收入群體人均社會保障收入占人均純收入的比重要遠遠高于低收入群體,并出現表 1、表 2 和表 3 所呈現的逆向再分配現象。這不僅嚴重違背了這一制度出臺的初衷,而且會進一步拉大農村居民貧富差距。

﹙四﹚社會保險制度設計存在一定缺陷

根據國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簡稱“新農合”﹚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簡稱“新農?!暴w的相關規定,廣東新農合和新農保實行的也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社會統籌賬戶資金主要實行現收現付制,由政府進行管理與支配,具有較強的再分配功能;而個人賬戶資金實行的是完全基金制,歸個人支配,不具有互助共濟功能,即個人繳費越多,將來獲得的收益也就越高。以廣東新農保為例,根據《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農村居民的基礎養老金為每人每月65 元,個人賬戶部分設有每年 120 元至 3 600 元 10 個繳費檔次,政府為每位參保人提供每年不低于30 元的補貼。當前,廣州為參保人提供的補貼標準全省最高,為每人每年2 160 元[29]。倘若以一名廣州參保人為例,當他選擇最高繳費水平,每年繳納 3 600 元,廣州每年給予 2 160 元的最高補貼,那么在15 年后他可以每月領取685.6 元養老金,然而,當他選擇最低繳費水平,每年繳納120 元,政府給予每年30 元的補貼標準,那么15 年后他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僅為81.2 元,前者是后者的8.4 倍。這就表明能夠承受較高繳費壓力的廣東農村中高收入階層將會比農村低收入階層獲得更多的養老收益,從而會進一步拉大廣東農村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促使高收入者獲得高保障水平、低收入者獲得低保障水平的兩級分化,最終將不利于社會和諧與穩定。

六、增強社會保障調節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建議

社會保障進一步拉大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差距這一問題的產生并非一日之積累,解決這一問題也絕非一日之功。因此,必須從全局出發、統籌考慮、循序漸進,通過政治和經濟等手段多措并舉,以改變社會保障對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的逆向調節現狀,從而有效地縮小廣東農村居民貧富差距。

﹙一﹚加大政府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量,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社會保障作為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平滑器”與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重要制度,具有穩定可靠的財政資金來源是其健康運行與有效發展的重要前提[30]。然而,由于當前廣東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不夠,使得社會保障不僅沒有縮小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反而進一度擴大了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事實上,廣東作為我國最富裕的省份之一,具有十分雄厚的地方財政實力,完全有條件為全省居民提供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因而,在當前廣東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地方財政實力不斷雄厚的良好形勢下,各級政府應當在合理劃分社會保障事權與財權的基礎上,逐步加大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量,不斷提高社會保障水平,為社會保障有效地調節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夯實物質基礎。

﹙二﹚提高社會救助與福利制度的覆蓋面,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作為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按照大數法則運轉的,適度的制度覆蓋面是有效發揮其收入分配調節功能的重要條件[19]。當前,盡管廣東實現了新農合和新農保的制度全覆蓋,然而廣東農村社會救助與福利制度的覆蓋面偏低,阻礙了社會保障調節農村居民收入分配作用的有效發揮。因而應不斷提高廣東農村低保制度的覆蓋面,實現“應保盡?!?,同時應在繼續擴大廣東農村老年人和殘疾人福利制度覆蓋面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婦女和兒童福利制度,從而為社會保障制度充分發揮對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的正向調節作用創造有利條件。

﹙三﹚改善社會救助與福利的目標瞄準機制,加強社會保障監督

杜絕“保不該?!焙妥龅健皯吮M退”是讓有限的社會福利資源實現優化配置的基本前提[31]。隨著廣東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社會救助與福利領域迫切需要進一步改善目標瞄準機制,加強社會保障監督與管理,以保證最需要幫扶的低收入群體等弱勢群體得到及時有效的保障。具體說來:

一是廣東民政部門要繼續實施嚴格的“家計調查”,包括收入調查和生產資料調查等;二是廣東民政部門要定期對受保人進行“地毯式”核查,堅決杜絕“指標?!?、“維穩?!焙汀叭饲楸!钡?;三是廣東民政工作人員要對受保人進行道德與責任意識教育,促使其在脫貧后主動退出受保人行列;四是廣東民政部門和相關部門要及時完善管理信息系統,為福利受益人建立個人檔案,對其申請、復審以及受益等進行詳細記錄,從而有效地防止有限福利資源的“錯付”。

﹙四﹚改進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模式,完善社會保險制度

當前,廣東新農合和新農保實行的皆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模式,社會統籌賬戶資金具有較強的互助共濟功能,然而個人賬戶不具備再分配功能,實際上是強制儲蓄。盡管個人賬戶有利于激勵個人參保與繳費的積極性,然而由于其實行“多繳多得”原則,就有可能會導致廣東農村居民中的中高收入階層多繳費,將來也得到更多社會保障收益,從而進一步拉大廣東農村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故而,未來應當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逐步縮小新農合和新農保的個人賬戶資金比例,適當擴大社會統籌賬戶的資金規模,從而不斷削弱廣東農村居民收入高低對社會保障制度實施所造成的影響,以發揮社會保障對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分配的正向調節作用,逐步縮小廣東農村居民收入差距,實現社會和諧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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