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1916 年,J. Maurice Clark 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思想之后,眾多學者和實業家對企業社會責任做了大量的理論性和實證性的研究。歷史上也曾經出現了伯利-多德、伯利-曼尼兩次關于“企業是否應該承擔社會責任”的著名爭論。絕大多數的學者都認為企業應該為社會改良做出貢獻,對社會公眾和社會上的個體和群體承擔起一定的責任,但是以弗里德曼為代表的學者卻是始終否認企業社會責任的作用。企業偽社會責任在這種理論爭論不休和概念界定困難的背景下尋得了生存的空間,種種披掛著企業社會責任外衣的“偽責任”紛紛粉墨登場。社會責任行為充滿著越來越多的做秀氣息,企業越來越標榜自己履行的社會責任,但同時各種違背社會責任的事件卻不斷地被披露和揭發出來。企業社會責任的正當性受到了社會公眾的質疑,認為當前企業行善的目的僅僅是為了賺錢,其真實的本意并不在于行善,社會責任遭遇到了信任危機。
在這種前提下,我們認為有必要對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合理性進行鞏固,鞏固的一個重要方法就是揭示企業種種虛假社會責任的現實,將企業虛假社會責任從真實的企業社會責任中分離出來,讓社會公眾認識到企業的這種虛假的-即偽社會責任的面目,重新樹立對企業真實社會責任的信心,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文章從企業偽社會責任的概念界定入手,分析了企業偽社會責任的行動階段和循環轉化,最后提出了治理的建議,從多個方面對企業偽社會責任做了一個較為全面的闡釋。
二、文獻回顧
1. 社會責任的本質在探討企業偽社會責任之前,我們需要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做出闡述。只有明白什么事真正的社會責任,才能夠更清晰的了解偽社會責任的概念。盧昌崇、鄭文全(2005)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問題”就是“企業是否應該承擔社會責任”的問題,這一問題實際上等價于“企業為什么要承擔社會責任”.學術界主要有責任構成說、利益分配說、道德責任說、和契約規則說四種解釋。
責任構成說以 Caroll 為代表,他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由四大類責任構成,分別是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Geva(2008)基于以往大量的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研究,把 CSR 要素的構成模式分為三類,即金字塔模式、交互圓環模式和同心圓模式。國內學者陳迅、韓亞琴(2005)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由基本企業社會責任、中級企業社會責任和高級企業社會責任構成。社會責任構成說的實質是學術界對社會責任“超越盈利、超越股東、企業與社會的關系”(2013)的一種解釋。
責任構成說雖然也涉及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但總體來說,仍然屬于社會責任具體層面的探討,其落腳點仍然是具體的行為層次。
利益分配說是以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關系為基礎探討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的。胡貴毅(2008)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就是企業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系。程磊(2010)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實質是企業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是將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逐漸凸顯的一些新的社會交易成本再次向企業內部化的一種制度安排。陳永正(2005)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在于企業與股東之外的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關系對于企業利益的實現機制的重構。
道德責任說的主張者從研究道德的本質出發,探討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檀傳杰(2007)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是道德責任。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中國人力資源和勞動關系管理項目”技術顧問王林認為在相當程度上,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道義責任。它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更多的是對于一種倫理道德、意念上的一種承諾。這些學者認為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會涉及企業與社會整體的利益關系,對這種利益關系可以通過分析從道德上展開評價。
契約規則說的主張者認為,社會責任的本質就是對通過契約的方式規范企業的行為。陳宏輝、賈生華(2003)認為社會責任本質是企業對復雜契約系統的回應,他認為企業之間的契約是企業與各個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契約。高漢祥(2013)認為社會責任的本質并不僅包括外在的行動,還包括行動的指導思想和行為規則。
2. 企業偽社會責任的相關研究(1) 企業偽社會責任尚無明確定義企業偽社會責任是由詞匯“偽”和“社會責任”相結合而構成的詞匯。關于偽社會責任的定義,學術界和理論界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目前的理論研究十分匱乏。即便在“偽社會責任”的英文翻譯和表達上,為數不多的研究中也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在國外的文獻當中,使用較多的是“Hypocrisy”(Wagner,2009;Fassin,2011)這一表達方式。還有一些文獻使用“False”(Frynas,2005)或者“Pseudo”(Coombs,2013)的表達方式。
在中文翻譯方面,主要使用兩種表達方式,一種使用“Pseudo”表示“偽”,將“Pseudo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翻譯為偽社會責任 (肖紅軍,2013);另外一種使用“Hypocrisy”,其原意是在舞臺上扮演角色,所以有學者將“Corporate Hypocrisy”翻譯為“企業偽善” (牟宇鵬,2012;樊帥,2014)。
(2) 目前國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企業偽善的研究一是從組織行為學的角度出發,研究組織成員的價值觀、思維意識等與實際行動不一致現象。Argyris & Schon(1978)最早注意到了組織內部的偽善現象,Shklar(1984)認為當一個人的行為和他所聲明的不一致時,就會引發偽善的感知。Philippe &Koehler(2004)認為組織偽善會影響到員工的工作狀態;Kouzes &Pozner(2005)認為組織偽善會影響到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二是從消費者行為學的角度出發,主要探討企業偽善行為對企業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Brown & Dacin(1997)認為企業的偽善行為會影響消費者對企業的態度、消費者的購買行為;Jahdi &Acikdilli(2009)分析了由于企業偽社會責任導致社會對企業給予不負責任的評價;Jewell & Barone(2007)認為企業 CSR 行為與事件的匹配度越高,消費者對企業 CSR 行為的正面評價越高,反之越低;Wagner(2009)提出企業必須采取有效的對策,以防止消費者對企業偽善的認知。三是從企業戰略管理的角度出發研究企業偽善,Fassin(2011)、Anders & Joakim(2011)、Daniel & Shuili(2013)等人通過研究認為,企業偽善是企業正常發展中不得不采取的“善意的謊言”,是企業為了兼顧利潤和社會倫理而采取的一種策略。
(3) 國內對企業“偽善”的研究相對匱乏最早的論文發表于 2012 年,到目前為止也僅有 7 篇。其中有 2 篇探討企業偽善的概念、危害與治理 (肖紅軍、李偉陽,2013;程雁蓉、胡歡,2014),1 篇企業偽善的綜述 (樊帥、田志龍等,2014),3 篇是從消費者感知的角度展開企業偽善 (牟宇鵬等,2012;汪濤等,2012;鞠芳輝等,2014) 的研究,1 篇討論企業偽善的量表開發 (王靜一、王海忠,2014)。然而目前國內的研究也都是集中在企業偽善的研究上,真正明確使用“偽社會責任”的概念及展開對偽社會責任研究的,僅僅有肖紅軍(2013)等人的 1 篇文章。
文章認為,“善”是一個更傾向于哲學的命題,屬于哲學的范疇,而社會責任和“善”在概念上還是有很大差別的,“善”不能夠涵蓋社會責任的范圍,所以文章采用“偽社會責任”的表達方式。
三、企業偽社會責任的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的目的是要創造價值,但是企業偽社會責任的目的卻和真實的社會責任大不相同?!皞巍笔且环N表象,一種假裝,表面上是在向公眾承諾或者行動上似乎履行了社會責任,但其本質上卻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使用其資源并從事經營活動以增加利潤”.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偽社會責任的最終目標是不同的,一個以創造價值為根本目標,一個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
1. 從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維度分析企業偽社會責任為了更好地理解企業偽社會責任的概念,我們有必要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類型加以區分。探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根本目的是創造價值,實現企業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因此我們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兩個維度來區分企業社會責任的不同類型。以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作為坐標的 X 軸和 Y 軸,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高低之分作為正負坐標,得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分類圖,如圖 1 所示。
第一,如果企業合理高效地履行社會責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業績,稱之為“真實的社會責任”.真實的社會責任不是自私的利己主義,也1研究認為真實的社會責任是利己和利他的融合。
早在兩千多年前墨子就說過“愛人不外己,己在所愛之中;利人不外己,己在所利之中”.這不是簡單的雙贏問題,而是社會、是全人類的共贏,也只有這樣的動機、行為和效果才是真實的社會責任。從動機、行為和行為效果來看,“真實的社會責任”的動機就是為整個人類幸福謀福利,其行為也符合社會責任的本質,這是一種單純追求社會利益的社會責任,其動機和行為都是積極的,而最終的行為效果表現為對人類社會福利增長的貢獻。
第二,在一定時期內 (這個時期可能很短,表象甚至可能是真實的社會責任;但絕不可能是一個較長的時期,因為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都將會下降),偽社會責任發生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即有較高的經濟效益,而社會效益處于由高到低的一個轉變過程中。企業在經濟效益方面有收益,但是社會效益可能遠遠不足,稱之為“企業偽社會責任”.“企業偽社會責任”讓人看不出其真實的意圖,讓社會公眾誤認為是真實的社會責任,但實際上企業的出發點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企業自己的利益,譬如為了獲取更高的經濟利益或者是向政府尋租。企業試圖通過實施“偽社會責任”的方式在公眾心目中建立起“承擔社會責任”的形象,這也隱含著企業從內心深處也承認如果企業履行“真實的社會責任”,企業就能夠獲得良好的企業形象和企業信譽,能夠為企業帶來更大的收益。企業偽社會責任還包含了真實社會責任一部分的假象以及過度的社會責任。
第三,如果企業取得了非常好的社會效益,但是經濟方面卻損失非常大,以至于經濟方面的損失遠遠大于社會效益方面的收益可能帶來的彌補,企業不惜犧牲自己去履行社會責任,這樣的社會責任我們稱之為“過度的社會責任”.這種類型的社會責任是企業實際承擔的社會責任超出了企業自身的能力,是企業不愿意承擔但是又不得不承擔的“打腫臉充胖子”的行為。過度的社會責任由深厚的社會和政治原因,如政府強制性攤派、企業為維護“責任形象”不得不承擔額外責任等。這是企業在發展中為了迎合多個利益相關者的要求而被迫采取的行動。我們認為過度的社會責任是一類特殊的社會責任,因為企業如果長期承擔過度的社會責任,導致企業力不從心,會促使企業向偽社會責任的轉化。所以,過度的社會責任可以看作是偽社會責任的一個特殊類型。
第四,如果企業做出了種種破壞社會責任的行為,產生了不良的后果,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都呈反方向增長,稱之為“逆向的社會責任”,也就是破壞社會責任的種種行為和結果。
逆向的社會責任的實質是企業無論從動機還是從行為上沒有任何掩蓋的企圖,為了獲取一己之利,不惜做出公然違背社會道德,甚至是國家法律的事情,破壞全人類的利益。
2. 從康德對道德分類的角度看待企業偽社會責任偉大的德國哲學家康德從人類的動機出發,將人類社會的道德劃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的道德康德稱之為“真正的道德”,所謂真正的道德是建立在普遍原則之上的,這些普遍原則包括“對整個人類的責任心”、“一般正當行為的準則”、“善良意志”、“普遍義務”、“正義公道”等方面,也就是我們所認為的一般意義上的原則。這種道德所對應的社會責任,即我們前文所分類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都較高的真實的社會責任,對企業來說,康德所說的真正的道德就是“真實的社會責任”.
第二種類型的道德康德稱之為“道德的假象”,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個人榮譽感和羞恥心。這種類型的道德評價的標準是他人,也就是以別人的評價為根據,這使得很多人在做道德事情的時候犧牲許多個人利益,這是一種“顧面子”的行為。對企業來說,如果企業為了顧及企業的面子和形象而不得不履行社會責任的話,在康德看來,這種行為沒有任何道德的性質。
這種犧牲個體利益而去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也許超越了企業的實力,并非出自企業的本意,這就是我們前文所述的“過度的社會責任”.
第三種道德康德稱之為“名義上的道德”,所謂名義上的道德是指某種道德行為只是和偶然的或者表面上的道德相類似,但是其本質上卻與普遍的道德原則相沖突,這種道德類型類似于前文所述的“企業偽社會責任”.康德沒有闡述到我們對社會責任所劃分類型中的“逆向社會責任”,這是因為他認為那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事情,而他所要闡述的是道德。
通過上述對社會責任類別的劃分以及康德對真正道德的論述,我們認為企業偽社會責任是違背社會責任的本質,通過虛假表象履行社會責任的一種方式。偽社會責任的本質就是企業以經濟利潤為目標,以虛假的方式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打著“社會責任”的旗號,掩蓋其種種不道德行為之實。這種偽社會責任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往往令人難以區分,其危害性甚至可能比“逆向的社會責任”更大。
四、企業偽社會責任的行動與終止階段分析
企業偽社會責任的根本出發點在于對利潤最大化的追求,所以我們必須從企業的收益和損失的維度,通過三個階段的變化來考察企業偽社會責任的行動與終止。
1. 企業偽社會責任的行動階段企業為了履行社會責任,總要做出一定的承諾或者宣傳,然后開始實施履行社會責任的具體行動,或者是不進行公開的承諾或者宣傳,直接履行社會責任承諾。企業偽社會責任形成的最初階段和企業社會責任形成的最初階段有著同樣的表象,這些企業往往也會做出公開的社會責任承諾或宣傳,但是當涉及到具體的行動時,這些企業或者不履行公開做出的社會責任承諾,或者履行社會責任的程度不足,或者可能實施的是一些和社會責任相反的行動。
2. 企業偽社會責任的判斷階段當企業開始實施企業社會責任的行動以后,就會依照行動的結果來判別究竟是否繼續以前的行為。因為具體行為產生結果具有時間滯后性,所以文章依照社會責任行動產生結果的時間分為三個階段:短期、中期和長期。
短期:在極短的時間內,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結果無法預測。如果企業實施了偽社會責任,在極短的時間內企業的社會效益不會下降,甚至可能得到了空前的提升,例如某企業公開承諾承擔某項社會責任。按照常理,企業效益的提升應該以付出一定的經濟效益為代價,但是實施偽社會責任的企業,并沒有付出較大的經濟代價或者根本沒有付出經濟代價就攫取了較高的社會效益。在企業社會效益提升的同時,企業的經濟效益也得到了相對的提升。在這一時期中,綜合判斷企業的利益大于企業的損失。
中期:在經過短期結果之后,隨著時間的延續,企業實施偽社會責任的行動為社會逐步了解。當社會發現企業做出的是虛假的承諾,或者言行不一時,社會對這些企業的反饋開始逐步顯現。這種反饋的結果首先體現在企業的社會效益方面,原本高漲的社會效益由于企業的虛假行為開始逐步下降,但是企業的經濟效益由于其自身的滯后性,尚未明顯的體現出來,甚至仍然呈現出一種增長的現象。在這一時期中,企業社會效益的下降仍不足以威脅到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綜合判斷企業的利益大于企業的損失。
長期:隨著時間的進一步延續,企業的種種行為為社會所了解,這時候企業在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方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社會發現企業之前的承諾等都是虛假的東西,企業的形象開始大幅度下降,企業社會效益方面降到了很低的水平,甚至是社會負效益。而企業的經濟效益也因為真實情況的披露和社會效益的下降而降低,甚至是經濟負效益。在這一時期中,綜合判斷企業的利益小于企業的損失。
3. 企業偽社會責任的終止與轉化階段在經過企業社會責任的判斷階段之后,依照出現的不同結果,就可以判斷出企業偽社會責任行為會導致企業的偽社會責任,特別是偽社會責任向逆向社會責任的轉化。在短期和中期,由于實施偽責任的企業利益大于或等于企業的損失,所以企業不會停止這種“偽社會責任行為”.在長期來看,由于企業的損失已經不能彌補獲得的收益,同時由于外部力量的巨大壓力,使得企業不得不終止偽社會責任行為。盡管偽責任行為已經終止,但企業的社會責任類型也已經從偽社會責任轉化為逆向的社會責任,其對社會的破壞性結果已經顯現。如果在短期-中期-長期這一連續過程中考察企業偽社會責任的轉化,企業偽社會責任是一個逐漸變化的過程,其發展變化涵蓋了“形式上真實的社會責任”、偽社會責任以及逆向的社會責任三種類型。
五、真實社會責任、偽社會責任及逆向社會責任的循環轉化
基于企業利益和損失的比較分析,文章考察了企業偽社會責任的形成與終止轉化,在短期、中期、長期這一連續過程中企業社會責任可能經歷了真實社會責任、偽社會責任和逆向社會責任。但是當我們從另一個視角分析的時候,會發現企業在真實社會責任、偽社會責任和逆向社會責任之間還存在一種循環轉化的關系 (見圖 2)。
1. 真實社會責任向偽社會責任的轉化企業承擔的真實的社會責任可以轉化為偽社會責任,轉化的誘因為企業的 CSR 行為,用 C 來表示。假設企業最初處于真實的社會責任階段,企業在社會上具有良好的形象和聲譽,由于突發社會責任事件,企業在理應及時承擔社會責任的時候出現了偏差,即企業 CSR 行為與企業一貫的良好形象及企業社會責任的宣傳不一致,譬如企業沒有立即響應啟動 CSR 行動,或雖然實施了 CSR 行為,但社會公眾認為企業在其能力允許的范圍內應該可以做的更好,這時候社會公眾就會認為,該企業并不像企業自己宣傳的那樣好,并不是真實的社會責任。在突發事件發生后,企業由于內部的溝通協調問題,資金、反應速度、捐獻額度、捐獻內容等方面都可能出現問題,導致社會對企業給予不負責任的評價。在社會責任的影響因素方面,消極的CSR 信息要比積極的信息有著更強地影響力。事實上,不管企業以前在社會責任方面做得多么優秀,這時候真實的社會責任已經轉化為偽社會責任。
2. 企業偽社會責任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向真實的社會責任轉化企業如果處于偽社會責任階段,在一定的因素作用下,偽社會責任可以向真實的社會責任轉化,轉化的誘因一是企業的自我認知、內省,一是外部力量的壓力,用 P 來表示。我們假設某企業有能力承擔更大程度的社會責任,但是卻僅僅承擔了與其能力不相符的一小部分社會責任,企業的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一旦被曝光,就會給企業帶來負面影響,包括企業會遭受資本市場的懲罰,上市公司股價下跌,導致股東財富下降,給企業帶來聲譽和經濟方面的重大損失。在這種壓力之下,企業不得不調整自己的 CSR 行為,對以前的行為做出彌補,從而使偽社會責任向真實的社會責任轉化。
3. 偽社會責任向逆向社會責任的轉化企業的偽社會責任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向逆向的社會責任轉化,轉化的誘因就是經濟利益,在圖中以 E 來表示。企業在實施偽社會責任的過程中,一方面可能由于企業的虛假宣傳做的比較好,另一方面還尚未被相關的監督部門監察到,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逐步脫離了偽社會責任階段,開始不惜做出違背法律和道德的事情,純粹以經濟利益為根本目標,轉向了逆向的社會責任。像世通、安然公司就是逆向社會責任階段的企業,企業的真正情況是已經虧損,但是通過做假賬的方式虛增利潤,欺騙社會與公眾,這種偽社會責任的積累已經通過量變達到了質變,只可能向逆向社會責任轉化,沒有可能再轉向偽社會責任,等待企業的只有法律的制裁。
4. 逆向社會責任向真實社會責任的轉化企業一旦實施了逆向的社會責任,已經不僅僅是單純的違背社會道德的問題了,而是觸犯了法律。因此這一階段轉化的誘因就是政府與法律,圖中以 G 表示。到此階段后,企業的種種違背道德和法律的事情已經被媒體曝光,公眾對企業的社會責任評價降到了最低點,政府開始介入,依照相關的法律對企業進行懲罰,企業逆向社會責任行為終止。倘若企業沒有因此而破產消失的話,企業必將因為內部和外部的壓力,開始重新實施真實的社會責任行為,力圖重新建立企業聲譽和形象。倘若企業破產消失的話,該事件將對企業所處的行業中其他企業,甚至是社會中的所有企業起到警示的作用,督促他們實施真實的社會責任。所以,逆向的社會責任不論企業消失與否,終將會轉化為真實的社會責任。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一是企業社會責任的類型在不同的條件下,不同的階段中可以轉化,轉化需要一定的誘因;二是轉化的過程中,除了真實的社會責任和偽社會責任可以在誘因的條件下相互轉化外,偽社會責任向逆向社會責任的轉化以及逆向社會責任向真實社會責任的轉化是不可逆的;三是三者之間的轉化遵循真實社會責任-偽社會責任-逆向社會責任的轉化模式,而且這個循環可以是無限循環往復的過程;四是雖然該模型遵循無限循環的特征,但我們并不否認由于多種因素的作用,企業的 CSR 行為很有可能在某一階段終止,不再轉化循環。
六、結論
企業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承擔了社會責任是社會主體的一種主觀感覺和判斷,是難以定量衡量的。企業究竟有沒有承擔社會責任,企業是否履行了真實的社會責任而不是偽社會責任,是一個難以監管的問題。從當前的現實來看,社會對企業的監管力度不夠是企業偽社會責任出現的主要因素,政府、媒體、法律、評價體系等各個利益相關者的監督都有待改進。多種原因導致了企業所受的外部監管力度小,使得某些企業為了利益而將道德拋之腦后。但是如果從利益相關者角度出發對企業偽社會責任行為治理仍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企業偽社會責任的存在使社會責任的公信力受到沖擊,如果任其發展,還將轉化為逆向的社會責任,破壞性更強。因此,對企業偽社會責任現象的出現不能聽之任之,必須加以治理。對企業偽社會責任的治理應當以外部治理方式為主,通過外部壓力促使企業內部做出轉變。因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是由兩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自身盈利動機,二是外部壓力。要想企業自覺自愿、發自內心地履行真實的社會責任,社會只能從外部力量入手。對已經發現的企業偽社會責任行為要及時治理。同時,還要及早發現并遏制偽社會責任,防止向逆向社會責任的轉化。對社會上出現的偽社會責任現象堅決予以遏制,任其發展將向逆向的社會責任轉化,破壞企業社會責任的公信力。對實施偽社會責任的企業列入重點監控的名單,一旦發現企業有實施偽社會責任的苗頭,要及時治理,決不能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通過經濟性治理、社會性治理和行政性治理及時治理,消除隱患。
【參考文獻】
[1] 沈洪濤,沈藝峰。 公司社會責任思想起源與演變 [M].上海:世紀出版集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6-27.
[2] Friendman,Milton. Capitalism and Freedom [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2.
[3] 肖紅軍,張俊生,李偉陽。 企業偽社會責任行為研究 [J].中國工業經濟,2013(6):109-121.
[4] 盧昌崇,鄭文全。 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基于資源配置效率的解說[C].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學術研討會暨中國企業管理研究會 2005 年會會議論文集,2005:83-97.
[5] Caroll,A.B Reflections on The Business Ethics Field And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J].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2010,20(4):715-717.
[6] Geva,A. Three Model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Inter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ory,Research and Practice [J].Business and SocietyReview,2008,113(1):1-41.
[7] 程磊。 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動因及其本質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動因及其本質 [J].全國商情,2010(10):1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