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鴉片戰爭前清廷的外交文書范式
鴉片戰爭以前,和清朝發生往來關系的國家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具有宗藩關系和朝貢往來的屬國,如朝鮮、安南(今越南)、緬甸、南掌(今老撾)、暹羅(今泰國)等亞洲國家;二是只有通商貿易往來的西歐諸國,如荷蘭、英國等。
各藩屬國共尊大清國為天朝上國,尊大清皇帝為天下共主,所以大清政府對藩屬國行文,采用的是皇帝對臣子的文書范式。具體又分兩種情況:第一,大清對藩屬國有所敕封時,以皇帝名義對彼國國君發出國書敕諭,格式通常是“天朝皇帝敕諭某國”或“大清國皇帝敕諭某國”;第二,大清與藩屬國商討具體事務時,則由清朝總督 大臣 對 藩 屬 國 國 君 發 出 照會 。 敕諭乃皇帝對地方重要文武官員授予職權、下達命令的下行文,也用于敕封或諭告外藩。照會本為不相隸屬且對方品級地位略低的衙門之間使用的平行文書,含有平下行的意思。不管是皇帝以敕諭行文他國國君,還是總督大臣以照會致書他國國君,外交文書形式本身都具有一種天朝對臣邦的居高臨下姿態。藩屬各國則“奉表稱臣”,以清朝臣屬向皇帝慶賀謝恩的表文對大清國感恩戴德,用語虔敬而謙恭。
對英國等大西洋諸國,清政府視其為“互市之群藩”,采用了與朝貢國相同的文書形式,盡管它們并不向清政府朝貢。清政府對彼國國君發出的國書仍是敕諭和照會形式。1793年英使馬戛爾尼和1816年英使阿美士德使華時,向乾隆和嘉慶呈遞有國書,兩位皇帝回復時均采用了敕諭格式。乾隆的敕諭以“奉天承運皇帝敕諭英吉利國王知悉”這樣高高在上的姿態開頭,寫道“咨爾國王遠在重洋,傾心向化,特遣使恭赍表章,航海來廷,叩祝萬壽,并備進方物,用將忱悃。朕披閱表文,詞意肫懇,具見國王恭順之誠,深為 嘉 許?!?完全是居高臨下的口吻,認為英國人只是來拜壽朝貢的,和朝鮮、安南國一樣。鴉片戰爭爆發前夕,欽差大臣林則徐、兩廣總督鄧廷楨、廣東巡撫怡良為徹查鴉片事,也曾參照天朝例規,聯銜向英國國王發出照會,說“我天朝君臨萬國,盡有不測神威”,要英王“詰奸除慝,以保乂爾有邦,益昭恭順之忱?!?/p>
但清廷對“互市之群藩”發出的敕諭和照會屈指可數,他們更多的是商貿往來,其文書往返多限于地方衙門與來華外商之間。清政府傳統的外交文書體制正是在與英國等西洋諸國的通商和戰爭中被逐步顛覆的。
自乾隆以后,清政府通商口岸只開放廣東一處,所以與外商交涉事務概由廣東當局負責。據史料,清朝官府第一次對西人上書作出明確規定,可能是1744年澳門同知印任光所擬的《管理番舶及澳夷章程》,內稱:“澳門夷目,遇有恩懇上憲之事……應由澳門縣丞申報海防衙門,據詞通 稟 ?!?稟文為清朝低級官員(也包含有身份的個人)向上級請示、報告的上行公文文種。規定外商行文中國地 方 衙 門 用 上行稟文,這大抵是參照中國商人行文官府的慣例。官府行文外商,則通常用諭——清朝各級官署長官對屬吏、紳商、百姓有所命令、指示或通 知 時 使 用 的一種公文。1760年,清廷又規定,外人申述不得徑交官府,須經行商轉遞,嚴禁民間為外商傳遞書信。行商,起初為康熙年間為配合粵海關征收 關 稅 而 設 立的洋貨行,習稱“洋行”或“十三行”,由民間商人充任,替官府辦理外貿事務。此后行商的官 方 色 彩 愈 益濃厚,職掌范圍不斷加大,乃至對外商的管理和接待也由行商負責,由是成為鴉片戰前清政府與外商交涉中的主要甚至唯一中介。外商呈遞廣東官府的文書一概由行商檢視、翻譯、轉遞,成為例規。外商文書中如含有平等意味等不合體制的語詞,行商皆將其刪除、修正、規范。大清地方衙門對外商有所諭告,也由行商代轉。早期來華外商(包括英國東印度公司等準官方機構的駐華代表)不被認為具有官方身份,所以早期中西文移形式被雙方基本認可,外商雖時有微詞,特別是英國人,曾于1793年、1812年、1816年,屢次提出有限度的申辯抗 議 ,但最終還是能夠接受并照辦。
清政府與西歐諸國在鴉片戰爭前的外交文書交換體制,基本可概括為“諭/稟”范式:在文種使用與行文關系上,外人用稟上行大清地方衙門,衙門行文外商用諭,衙門與外商雖不統屬,但以 上 下 級 關 系行文;在行文措辭上,中方文書多采用居高臨下的用語及措辭,難掩其泱泱大國的 宗 主 姿 態 ;在傳遞方式上,插入行商作為中介,中國官廳不認可與外商直接發生文移關系。
不難看出,這是清政府單方制定的封建封貢式外交文書體制。清政府自視天朝上國,力倡華夷之辨,并以此作為處理對外關系的基本準則,認為中國君主與其他各國君主的關系,是天子與諸侯的君臣關系,是宗主國與朝貢國的宗藩關系,中外關系格局是一種“四方蠻夷向化中朝,天子懷柔遠人”的“中國世界秩序”。一切外國使臣均為貢使。所以與其交涉,尚算不得外交。這種體制全然排斥國家主權概念,否認平等的國際交往關系,注定要受到挑戰和顛覆。
二、鴉片戰爭爆發前的文書爭執
19世紀30年代,隨著西方殖民者謀求在華利益和地位的強力推進,大清傳統的“諭/稟”式文書外交體制頻繁地遭遇挑戰。
1834年,律勞卑出任英國首任駐華商務監督(具有公使性質)。7 月 25 日,他擅入廣州,遵照英國外相巴麥尊的指示,拒絕行商接洽,認為“接受這一媒介只會降低英王陛下代表團在中國人眼中的地位”,他要以平行方式與大清官員直接溝通。律勞卑將其致總督的信交譯員馬禮遜譯成漢文,并由秘書阿斯特等人帶往廣州城門。該信因違反中西文書往來的一系列慣例——不得由英人自譯漢文,須通過行商中轉,最嚴重的是該文件被稱為“函”而不是“稟”——而理所當然遭到中方拒收。廣東官員認為:英方信件“封面系平行款式,且混寫‘大英國’等字樣。當查中外之防,首重 體 制”。 一開始,中方并未意識到這是律勞卑對天朝體制的有意挑釁,只當律勞卑初來中國不熟悉規章所致,于是責成行商給予輔導。英方拒絕修改,其理由是,英國政府已取代了東印度公司,他們不是商人,而是英國政府官員,以后的中英關系也應更多地提升到“官方”層面,英國駐華外交官理應享有與中國官員平等交往的權力,“以后一切事件應與各衙門文移來往,不能照舊由洋商傳諭,亦不能具稟只用書文交官轉 遞 ?!?行商再三勸說,奈何英方執意堅持。中英雙方為此沖突加劇,最后貿易中斷,英國軍艦不顧清軍炮火阻截強駛黃埔,中國軍隊則切斷了商館與外部(包括黃埔)的聯系,并調集數千水師陸兵和數百戰艦巡船把守要塞準備 進 攻。 懾于壓力,律勞卑被迫妥協,不久即病逝。
1836年12月,義律接任商務監督,企圖采用靈活的策略打破僵局,以“稟”的形式 重 構 中 英 文移關系,遭到英國政府的否定。事實上,義律也從未放棄謀求與大清官方平等行文的努力。1837年 4 月,中國船民17人被風浪吹至新加坡獲英船救助,義律以此為契機,在通報兩廣總督的文書上大做文章,仍用稟帖稱謂,但其措辭不稱“天朝”而稱“貴國”,露出平起平坐之意——義律希圖以此逐步推進對等的行文關系。孰料兩廣總督鄧廷楨在回復諭文中犀利地指出:“該領事義律此次稟內,并 不 查 照 舊 章,欽敘‘天朝’字樣,混以‘貴國’及‘彼此和睦’等字句。率意稟呈,非特禮制有乖,詞意亦殊荒誕”。 義律表示他不能接受總督回諭。此后義律為達目的,不惜以武力威脅大清地方要員,但并未 取 得 實 質 性進展。
1837年11月,義律宣布他與中國官方的文書往來就此中斷。1838年下半年,清廷禁煙措施日趨嚴厲,時局緊張,義律再次以“稟”的格式恢復了與廣東當局的聯系,但對大清官員的公文分級別對待,對總督欽差大臣仍用“稟”,但總督之下者則多用“敬啟”等平行字樣。但平行書函仍時時被中方拒絕。1839年12月,大清水師緝捕了公然向中方開槍抗拒檢查的英商記里布,義律分別向欽差大臣林則徐、兩廣總督鄧廷楨、水師提督關天培行文交涉,對欽差、總督行文用“稟”,對級別稍低的水師提督行文用了“函”,該“函”被關天培憤然退回。
值得一提的是,1839年林則徐等為禁絕鴉片事致英國國王的“照會”,也遭到了英國政府的拒絕。該照會獲得道光帝批準后,交給“擔麻斯葛”號船長彎剌轉送英國。英國政府嚴詞拒絕接見彎剌——他們決不接受暗含中國與英國有宗藩關系意味的任何文書。
鴉片戰前中英外交 文 書 的 爭 執,表面看它只是“稟”、“諭”、“函”、“照會”等文字糾纏,實際上它反映了日益激化的中西體制之間的沖撞。學者郭廷以將其稱為“平等往來”與“舊章遵守”間的沖突 。 大清政府一直奉行高高在上的天朝體制,視中英關系為宗藩關系,并認為文書形式事關國體,凜然不可侵犯——如 鄧 廷 楨 所 說“ 體 制 攸 關 ,豈 容遷就”?英國政府更看重的是公文的平行往來,以及它所代表的國家地位的平等,倡導的是近代國家的平等理念。在這場沖突中,英方與中方一攻一守,英方想把中英關系納入新的軌道,中方卻欲保持傳統的天朝體制。
三、鴉片戰爭爆發后的文書關系逆轉
隨著中英沖突加劇,戰爭勢難避免。1840年 2 月英國內閣表示,駐華監督或領事有權同北京的中國政府及駐各口官憲保持直接聯系,該官員理應受到適當的尊敬,是 項 條 款 如 不 滿 足 ,對 華 戰爭將不予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