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國政府審計的特點
(一)英國政府審計的優點
(1)獨立性。英國政府審機關分為兩個層次,即國家審計署和地方審計機關。國家審計署是政府審計的最高機關,直接向議會負責。國家審計署設主審計長一名,副審計長一名,助理審計長三名;每名助理審計長領導幾個處,各處根據實際情況設二到七個科。審計署常駐倫敦本部的人員大概占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余的三分之一則常駐被審計單位,這樣既可以了解實際情況,又可以避免失去獨立性。正是由于英國審計署具有充分的獨立性,英國審計署才能對財政部頒布的各項計劃進行獨立審計,出具獨立的審計報告,使公眾了解資金使用情況,監督資金的收益,效率和效益。
(2)法律體系完善。英國政府于1866年在財政和審計法的基礎上創建了財政審計部門;《財政和審計法修正案》于1921年審議通過;1983年審議通過的《國家審計法案》將財政審計部改為國家審計署,主審計長有充分自由決定如何行使其職權。以上法案為國家審計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確保了主審計長的獨立性。1983年的《國家審計法》賦予了主審計長審計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績效的權力,但并不對政策本身進行評價,這本身就是對審計人員獨立性的一種保護;國家審計署要求審計人員在工作中嚴格遵守審計標準和職業道德準則,嚴禁審計人員參與黨政機構的政治活動,避免審計人員受政治觀點和立場的影響。
(3)政府審計的外部監督。為了對政府審計進行監督,保證“權力被關在籠子里”,取信于國會和社會公眾,按照1983年的《國家審計法》規定,英國建立了主要由皇家注冊會計師實施的政府審計外部監督機制。規定指出,國家審計署應該聘請獨立第三方,通常是獨立的英國皇家注冊會計師對審計署的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財政收支及盈余狀況,以及需要審計的薪酬報告中的部分數據進行審核,審計報告直接遞交英國下議院并在審計署網站公開,接受民眾監督。這一外部審計有效的解決了政府審計的監督問題,政府審計在進行工作時,如何規范自身工作,提高審計工作質量,英國的做法值得借鑒。
(二)英國政府審計的不足
(1)指標設定。根據英國經驗,績效審計的目標是對公共資源管理和使用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監督和評價,這一評價體系受到了廣泛的批評,更多人傾向于增加績效指標的維度,特別要考慮顧客與質量導向,更要體現不同社會時期公眾對審計績效的要求。目標的不確定性導致結果很難具體化,因此效果性的評價在很多時候難以進行,一些學者對英國政府審計績效指標進行了分析和歸納,認為英國國家審計署應該更加關注非財務信息。
(2)主審計長的任命與職責。英國政府審計采用的是立法模式。在英國,議會是最高立法機關,國家審計署直屬于議會。國家審計總署的負責人是主審計長。主審計長人選的確定程序非常復雜:首先由首相經議會公共賬目委員會主席同意后向議會提出建議人選,會議同意后由國王任命。在罷免方面,必須經議會兩院提出建議,國王批準后才能將主審計長罷免。主審計長的薪金無需政府審批,直接從國家統一基金中支付。主審計長權力很大,可以決定職員編制、可以自行任免職員、確定職員工資水平和招聘條件。筆者認為,英國主審計長的任命不太民主,并且主審計長的權利太大,不利于監督他的工作,容易造成“一人錯,全盤錯”的局面。
二、英國政府審計對我國政府審計的啟示
(一)保持政府審計的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保持審計的獨立性是做好審計的基礎。我國國家審計署是國家最高審計機關,直接向國務院總理負責,其自身就是一個政府機構,讓政府機構審計政府機構,大大降低了其獨立性,也不利于政府審計工作的開展;英國的最高國家審計機關歸議會領導,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審計機關要確保公開、公正,最重要的是要保持高度的獨立性,我國在這方面還有待加強。根據我國國情,最可行的改革方案是國家審計署直接對人大常委會負責,并以立法的形式確定審計長的任免程序、任期,確定審計機關的經費來源,盡量減少政府的影響,保證審計的獨立性。
(二)縮小政府審計的空間范圍英國《國家審計法》明確規定了審計署的審計范圍:國家審計署只對中央部門單位進行審計,地方審計委員會審計地方政府;國有企業不在國家審計署審計范圍內;審計署對國家政策無權過問。我國《審計條例》明確指出了審計范圍:本級和下級人民政府、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金融機構以及基本建設單位的經營活動及經濟效益,財政、財務收支等活動。比較中英兩國的政府審計范圍,可以清晰的看出我國政府審計的范圍大大超出了英國政府審計的范圍。從全球發展趨勢來看,政府審計的范圍都在不斷縮小,我國也應該遵循這種發展趨勢。政府審計應將主要精力放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預決算、財政撥款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上,或者是信貸資金投放、國家重大投資項目上。國有控股公司和一般中小型國有企業的審計可由民間會計師事務所完成。這樣既可以提高政府審計的效率,也可以推動民間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從而提高我國審計工作的整體水平。我國政府審計工作必須有選擇、有重點的進行,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機構內部都應科學的劃分設計范圍。國家審計署作為國家最高審計機關,主要責任是對我國審計工作進行領導、管理和協調,應該從具體的審計實務中解放出來,主要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決策和決算進行審計,對跨地區、跨部門的重大項目進行審計。下級政府審計機關結合國家實際情況上報審計計劃,由審計署協調與管理,并監督審計計劃的執行,必要時進行復審和補審,提高我國政府審計的工作水平。
(三)建立政府審計的外部監督機制習近平主席提出“把權力關進籠子”,就是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加強對人財物的管理,加強對關鍵崗位的監督。前審計長李金華也指出,誰來審計審計部門呢?聘請獨立的第三方來監督政府審計部門是非常有必要的,經費由專門的基金提供,不通過政府提供,既有利于外部監督的獨立性,又能提升政府監督的權威和治理效果。
(四)完善包括同業互查在內的全面質量控制體系目前我國缺乏對國家審計的有效監督,直接導致了國家審計質量不高,這對我國審計事業的健康發展非常不利。同業互查可以加強對國家審計機關的外部監督,提高國家審計質量。隨著國際設計標準的制定,國際同業交往日漸密集,國家審計機關開展同業互查的條件已基本完備。開展同業互查,加強國際交流,引進國際審計標準,吸取國外的經驗教訓,使我國國家審計工作更加嚴謹、科學,審計工作更加規范,審計結果更加可信。
(五)設定科學的政府審計績效評價指標科學的政府審計績效評價指標,應當有利于全面考核、系統評價政府及職能部門在履行職責方面所占和所費資源的經濟型與效率性。要充分考慮政府行政環境的復雜性,充分吸引利益相關者參與,充分考慮專家學者、被審計單位意見,采用定性與定量的綜合集成研究方法體系,制定合理、科學的政府審計績效評價指標。
參考文獻:
[1]戚振東、吳清華:《政府審計:國際演講及啟示》,《會計研究》2008年第2期。
[2]黃雯麗、許莉:《委托責任、國家治理與政府審計問責》,《財會月刊》2013年第22期。